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卓

在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对党章规定的党员八项权利进行了准确、详细的描述:“党员在党内有知情权”、“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的权利”、“党员有议事权的参与权”……

本条例对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划定了权利行使的边界,促进了党员对权利的全面认识和积极行使,为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激活党员权益。 为广大党员干部新时代创业“新动能”。

全文坚持义务和权利统一的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进,党员权益保障工作不断推进。从认识到实践得到了深化和发展。 在党员义务与权利的关系上,明确义务在先,义务与权利相统一,强调要正确认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责任的辩证统一,行使权利和遵守纪律。 这是党建创新的重要理论。

党章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党员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先规定党员的义务后规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行使权利。

修改后的《条例》以党章为依据,全文运用了“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的创新理论成果。

修订后的《条例》第三条规定了保障党员权利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二项是“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开展内部活动”。

这一原则反映在整个修订后的条例中。 一方面,基于党员权利保障专项规定的定位,明确党员享有广泛充分的权利,保障措施不断丰富完善。 《规定》中的20项保障措施,每一项都是围绕如何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而设计的。 另一方面,在明确和保障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行使权利的相关要求,强调党员行使权利必须履行义务、承担责任、遵守纪律。

例如,第四条规定:“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把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的应有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真话,讲真话,讲真话。”讲道理,敢于担当,敢于担当,遵纪守法,正确行使权利。”

第十一条规定,“党员应当通过组织渠道进行批评、揭发、举报和要求处理、处分,不得随意散布、传播、在网络上传播,夸大、歪曲事实,不得捏造事实、陷害虚假事实。指控。”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辩证统一的。 党员要把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放在第一位,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党员八项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在划定行使边界的同时明确细化党员权利

看修订后的《条例》全文,第2章“党员权利的行使”用专章对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作出具体规定,促进对权利的全面认识使广大党员树立积极行使权利的意识。

第二章在2004年《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一是章节标题由“党员权利”改为“党员权利的行使”。 强调“行使”二字,就是强调党员要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

本章修订的一大亮点是,2004年《条例》修改为用一条对应党章第四条规定的权利的一个方面,用13条进一步明确细化。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的党员权利。 转变为党内知情权、接受党内教育培训权、党内讨论权、党内建议权、党内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要求撤换权、党内表决权、党内表决权和被选举权等13项权利,包括党内辩护权、党内表达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上诉权、党内起诉权。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条例》在权利表达上也进行了创新,使权利表达更加直观。 具体而言,每项权利以“权利名称+权利内容”的形式表达,既能直观反映权利的实质,又能准确表达权利的内容。 这一规定使党员权利易懂、易掌握、易行使,更加深入人心。 党员行使权利不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 修订后的《条例》在明确党员权利的同时,也划定了行使权利的边界,要求党员通过组织渠道、按照组织原则、按照有关程序行使权利。

例如,第十一条规定,党员行使党内监督权时,不得随意传播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信息,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事实。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党员行使党内被选举权、党内信访权、党内申诉权,必须“履行规定程序”或者“依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和中央政府。”

强化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意识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党员有哪些权利和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党员形成正确行使权利的意识,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才是本题应有之义。

党员必须正确行使权利,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 现实中,一些党员因错误行使权利、跨越权利界限,给党的政治生态带来严重危害。 一些公开发表违反中央决策、制造和散布政治谣言、诋毁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贿赂选票,甚至动用公款拉票……

为防止党员畸形行使权利,修改后的《条例》第三条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坚持党的纪律和人人平等”。任何党员都不得享有特权”。 政府制定了党员行使权利的规则。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第二章还包括一些具体规定,规范党员行使权利。

一系列“应该”、“前提”、“不得”构成党员行使权利的“硬杠杆”,确保权利行使不走偏。 第六条规定“党员行使权利党员八项义务,不得侵害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九条规定,党员有参加党内讨论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要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六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内提出不同意见,但这一权利的实现是“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

此外,《条例》第四十六条还着重规定了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应当追究责任的五种情形,包括“公开发表违反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定的意见和意见”。和党中央的部署。” ““不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进行批评、揭发、举报、控告,要求处理、处分、撤职、调换,或者随意散布、传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