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师范大学2023年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要求,结合2023年法学硕士招生工作实际,我校尚有兼职法学硕士名额,面向接纳合资格考生复试。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配药行业

我校兼读法学硕士(非法)035101和兼读法学硕士(法学)035102转出。

2.配药要求

(一)在职法学硕士(非法)035101招收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法学硕士(非法)专业学位学生; 在职法学硕士(法学)035102 招收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法学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生源。

(二)原则上只接受在职调动,不接受应届毕业生。 往届申请全日制法学硕士的学生可转为非全日制法学硕士。

(三)调整非全日制法学硕士复试分数线沿用全日制法学硕士复试标准和分值线。

(四)考生初试科目与申请转专业相同,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转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主要的。

(五)面向就业的研究生,须在拟录取通知期内提交定向就业协议。

(六)“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军人计划”等特殊项目调整不予受理。

三、复试时间

1、2023年4月7日下午13:00-15:00进行笔试,17:00-21:00进行专业面试(含外语口试)。

2、进入调整复试名单的考生,须于2023年4月6日24:00前完成“在线心理测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院校,同时将复试所需材料发送至qixiafengzui@sina.com。

3.复试所需材料详见《杭州师范大学关于考生备考复试的通知》。

四、复试内容

在职法学硕士笔试和专业面试的范围是“民法”和“刑法”。 有2道笔试题和2道专业面试题。

五、复审成绩的计算方法

1、复试满分为100分。 复试成绩低于60分(占满分的60%,下同)为不合格,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 考生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计算公式:总分=初试成绩÷5×初试权重(60%)+复试成绩×复试权重(40%)。

3、复试成绩(满分100分)=专业笔试成绩(满分30分)+专业面试成绩(满分60分)+英语听说成绩(满分10分)。

六、工作要求

1.所有转学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转学服务系统”接收。 调整复审的选择比例一般不低于150%。

2.我院严格执行“择优复试”原则,即对于初试同一招生单位、同一科目报考同一专业的转学生,复试考生应按以考生初试成绩为准,不能简单地以考生提交转学志愿的时间为准,以优先顺序等非学历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3、考生调整自愿锁仓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 锁定时间到来后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院校,如我院无明确受理意见,将解除锁定,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七、调整过程

1.学院印发《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招生工作方案》,按照各专业调整相关规定开展调整工作。

2.根据专业需求和复试录取实际情况,学院将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整服务系统”及时发布调整名额和调整要求等信息。

3.转学考生登录“全国研究生招生转学服务系统”网站填写转学志愿。

4、学院将通过转学系统向复试入围的考生发送复试通知。 考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否则视为放弃复试资格。

5、复试结束后,将通过调整系统发送“等待录取”通知,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否则视为放弃拟录取资格。 “拟录取”通知一经考生确认,不再更改。

八、招生工作

(一)各专业按考生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加权相加(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后的总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复试总分相同时,按初试和复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二)根据教育部规定,考生在复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

一、未按时参加复试或复试不合格者。

2.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

3.转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转学服务系统”确认待录取的。

4.应届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在线教育可毕业本科生,但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5.拟被定向就业录取的考生未按时提交定向就业协议的。

6.提供虚假信息。

(三)面向就业的研究生,须在拟录取通知期内提交定向就业协议。 申请定向就业录取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必须严格审查定向就业协议。 在职研究生原则上只招收在职就业人员。 考生在申请攻读研究生学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本人和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对于考生未能重考或录取失败,我校概不负责。

九、体格检查

学校不统一组织体检。 考生被录取后,应按教育部相关体检文件要求到当地二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于5月底前将体检表寄至我院。 体检合格者方可获得入学资格。 体检不合格者,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期满仍未通过体检者,取消入学资格。 考生因体检弄虚作假造成入学后不能正常学习或按规定退学等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教[2003]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体检乙肝项目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校办〔2010〕2号)文件执行。

十、信息披露及投诉渠道

(一)我院研究生招生调整录取信息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在学院网站和全国研究生招生调整服务系统上发布。

(二)咨询和投诉渠道

申君儒法学院教研室

电话:0571-28869763

杭州师范大学沉君儒法学院

2023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