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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注意,以上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除非出现紧急事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前文中列举的四种情形,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突破限制加班的规定。

1997年9月10日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所谓“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实行按季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岗位,一般来说,加班只要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即三个月总的加班时间不超过108个小时,就不算超时加班。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会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那么,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超时加班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实行计件制如何计算加班费?

计件工资制度下是否存在加班工资?当然存在。计件制只是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实行多劳多得,计件工作状态只是工资报酬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工作时间的标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也就是说,当员工在完成了计件定额后,用人单位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其工作的 ,应当支付加班费。

如何区分“加班”与“值班”?

加班与值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都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也都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但是工作性质不同,职工所分别享受的待遇也是有区别的。加班工资是法定的。值班则由用人单位按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非生产性责任的工作。

如何区分“加班”与“值班”呢?简单讲,一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二是看劳动者在值班期间是否可以休息。

如果发生有关劳动争议,有关机构首先会审查劳动者的平时的岗位职责与值班职责是否有关联、值班守则中是否规定在处理完毕异常情况后可以睡值,值班室是否配有床铺被褥,值班的劳动者是否知晓相关规定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资料: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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