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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每到发工资时常常有这样的疑问:我这个月上班23天,法律规定月计薪日为21.75天,月工作日为20.83天,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上一个月班,只给我发21.75天的工资计薪日,或者说我这个月只用上20.83天班就可以了?针对小伙伴们的疑问,我们今天对法律规定的月工作日20.83天和月计薪日21.75天来做一下梳理。
一、月工作日20.83天与月计薪日21.75天的来源
1、月工作日20.83天的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定: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2、月计薪日21.75天的规定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21.75天计薪日的理解
实践中,很多HR对21.75天计薪天数错误理解。导致工资计算错误。
举个例子:如某员工月薪21750元,按照以上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日工资为:21750÷21.75=1000元,如3月份有21个工作日,员工缺勤1天,出勤是20天,则其月工资为21750÷21.75×20=20000元,该月请假一天,工资却扣了21750-20000=1750元,比计薪日1000元多了750元。
又如员工当月全勤,经计算为21750÷21.75×21=21000元,我们可以看出,如按以上规定计算,在员工全勤的情况下,也不能拿到月全额工资21750元。
之所以出现以上情况,是由于每月实际计薪天数并不一致,有些月份计薪天数可以达到23天,有些月份计薪天数可能只有20天,而劳社部发[2008]3号中规定的21.75却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这样具体到某一个月,月平均计薪天数和月实际计薪天数产生冲突,但月工资却执行的是统一标准,就出现了以上荒谬的结论。
实际上,法律规定的21.75天计薪日是一个年度中的平均数,并非每个月实际计薪天数。员工每月工资正确的算法应为:
工资=月薪÷21.75×月计薪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月计薪天数=(月实际出勤天数 + 法定节假日天数)
出勤天数比例=21.75÷(当月应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简化一下上面计算公式为:
工资=月薪÷(当月应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月实际出勤天数 + 法定节假日天数)
从简化后的公式可以看出,21.75天计薪日与计算员工每月工资是没有关系的。
三、20.83天月工作日与21.75天计薪日用来干什么用?
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中的规定,“20.83”代表的是月平均工作时间,是用来算工作时间的,“21.75”代表的月平均计薪天数,是用来计算工资的。
小伙伴又该问了,既然21.75天计薪日和20.83天与员工每月工资的计算无关,那规定这个计薪日和工作日干嘛?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21.75天和20.83天的用途。
1、20.83天月工作日的用途
实践中计薪日,20.83天月工作日主要用来计算综合工时制下总工作时间的,以确定是否存在加班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根据该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如以季确定的综合工时制度,一个季度总的工作时间应为20.83天×3个月=62.5天,如果员工在一个季度工作天数在62.5天内,则不存在超过总工作时间的问题,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如果经计算,总工作时间超过了62.5天,则认为有加班,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加班费。
2、21.75天计薪日的用途
月计薪日用于计算各类假期工资(加班、年休假等)的日工资标准。
1)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月工资标准(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未休年休假天数×300%
如员工年休假应为10天,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安排该员工享受这10天年休假,则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即为:3000元÷21.75天×10天×300%=4137.93元。
2)加班费的计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员工在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分别为:
工作日加班工资=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150%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加班天数×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加班天数×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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