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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2020年12月30日就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法治原则。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的除外。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为“有利溯及”。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规定,总结民事审判经验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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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有利溯及”,比如: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规定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反之,不利的则不能溯及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如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有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民法典施行后,不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郑学林 刘敏 张纯 唐倩 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认为:根据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相关规定,凡是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作为司法机关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而对现行立法作出的解释,是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其内容是法律的应有之义,解释的内容一般不得超越法律本身,也就不会超越社会成员的正当预期,溯及既往也不会损害人们的信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大多司法解释都规定,自司法解释施行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均应适用,这一规定方式实际上是认可了司法解释具有天然溯及力的观点。

第二种新增规定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新增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则不能溯及适用。

郑学林 刘敏 张纯 唐倩 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认为,我国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还起到填补立法空白的作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利率保护标准的规定即是如此,至少在现阶段承担着填补立法空白的作用,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普遍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应被将来的、不确定的法律规范,影响其在设定民事权利义务时的合法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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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然要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是,符合上面提到的溯及适用民法典例外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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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们分析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1条:

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各级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对于已经受理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本规定,是新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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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款之规定注重保护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为不减损当事人既存权利,同时体现新司法解释颁布后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明确了“跨法”行为分段适用新旧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依据该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时,对于借贷合同成立于8月20日之前,延续到新司法解释之后的借贷合同,当事人请求按照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计算部分利息的,以不越过8月19日为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 的法的适用原则,本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同一法律问题或者规则的规定存在适用冲突的,以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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