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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调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2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针对公务员调任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重庆市公务员局研究提出了《关于公务员调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
2013年12月25日
关于公务员调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一、公务员调任审批权限如何掌握?
答: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和《重庆市公务员调任暂行办法》(渝组发〔2008〕21号)规定,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任公务员,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公务员局审批。未经市委组织部或市公务员局审批同意擅自调任的,一律不予公务员登记,不兑现相应工资,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公务员调任对象具体指哪些人员?
答:公务员调任对象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上述单位工勤人员不列入调任范围;其他身份人员,不得作为调任对象。
三、公务员调任有哪些原则?
答:公务员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职位空缺。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与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四、调任人选任职资格年限如何界定?
答:调任事业单位职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三类情况分别界定。
(一)事业单位职员调入机关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应当为5级职员或任6级职员2年以上;调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为6级职员或任7级职员3年以上;调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为7级职员或任8级职员3年以上。事业单位职员调入机关任调研员的,应当为5级职员或任6级职员4年以上;调任副调研员的,应为6级职员或任7级职员4年以上。
(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有5年以上工龄。调入机关担任正处级职务的,应当为担任市属重点企业中层正职以上领导职务、区属重点企业领导班子正职或相当职务人员;调入机关担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为担任市属重点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区属重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县(自治县)属重点企业领导班子正职或相当职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为担任区属重点企业中层正职以上领导职务、县(自治县)属重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对调任人选的学历有何规定?
答:调入市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区县(自治县)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调任人选的年龄有何规定?
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级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不含正职),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县级机关及县属乡镇(街道)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七、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任职年限、学历和年龄达不到要求的应该如何办理?
答:因工作特殊需要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任职年限、学历和年龄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其中,涉及任职年限不够的,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涉及学历不符合要求或超龄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或市公务员局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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