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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申报将比之前更简便
评选为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还将获得一次性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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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方式调整为“集中受理、统一评审”。获认定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的市创业孵化基地,可参选示范性基地。对评选为示范性孵化基地的,按每个基地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近日公布,新《办法》在适当放宽硬件准入条件的同时,引导基地不断加强创业指导、政策宣讲等服务,深入实行对重点人群的创业帮扶。
通过新《办法》的实施,深圳希望实现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建设水平,形成良性竞优发展格局,构建以深圳自主创业重点人群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共创业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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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设置硬件准入条件
深圳市某创业孵化基地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近日发布实施《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创业孵化基地,以进一步推动深圳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新《办法》立足于积极培育创业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资源聚集和辐射引领作用,在适当放宽硬件准入条件的同时,引导基地不断加强创业指导、政策宣讲等服务,深入实行对重点人群的创业帮扶。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一是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在拟申请认定的创业孵化载体内至少配备三名及以上专职管理人员。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二是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30家,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是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另外,对于本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新办法适当放宽了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
认定“集中受理、统一评审”
深圳市某创业孵化基地
新《办法》将市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方式调整为“集中受理、统一评审”创业孵化基地,一方面能更好地对符合硬件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进行服务功能、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评估;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合理规划、科学推进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每年7月1日前,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向其运营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8月1日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9月1日前根据当年度发布的评审要素,组织成立评审专家小组,通过审阅申请资料、组织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复核;
复核通过的,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定。
同时,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市创业孵化基地的退出管理,明确如出现“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等6类情形的,取消其市孵化基地认定资格。
评选示范性孵化基地奖30万元
深圳市某创业孵化基地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认定成为市创业孵化基地后,入驻其中且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创业实体,可按规定享受深圳各类自主创业扶持补贴。
已获认定的市创业孵化基地需每年度参加考核,重点考核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开展创业服务的能力和实效,包括组织创业指导、项目路演、政策宣讲等活动的开展情况,以及在孵创业实体总数、入驻率和申请享受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创业实体数量。
深圳市某创业孵化基地
年度考核合格的市创业孵化基地,可进入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原则,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发布示范性孵化基地评选通知,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工作。对评选为示范性孵化基地的,按每个基地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已获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的,不再参加下一年度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但须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同时取消市创业孵化基地及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按新《办法》规定,通过实施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及示范性评选,将不断提高深圳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建设水平,形成良性竞优发展格局,构建以深圳自主创业重点人群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共创业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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