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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国网(科/3)970-2019(F)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水利部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要求,以及公司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相关制度,结合电网建设项目特点和公司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网建设项目”是指交流输变电工程和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具体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指电网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对项目配套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措施)进行验收,公开相关信息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的活动。

第四条 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过程监督和目标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以下简称“330千伏及以上”)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方案”)的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其他电压等级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可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总部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职责分工

(一)国网科技部是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公司33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年度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2.牵头组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织验收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召开验收会,并印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3.负责对公司系统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组织研究和处理相关共性问题;

4.联系水利部,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水利部(含流域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国网基建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在除特高压及跨区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阶段,组织、督促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贯彻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要求,严格控制设计、施工过程中涉及水土保持的变更,发生重大变更时督促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相关报批手续并及时通知国网科技部;

2.督促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整改上述项目在水土保持专项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参与公司总部组织的上述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国网特高压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在特高压及跨区交流输变电工程、直流输电工程设计、施工阶段组织贯彻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督促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要求;严格控制设计、施工过程中涉及水土保持的变更,发生重大变更时督促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相关报批手续并及时通知国网科技部;

2.组织推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高压及跨区交流输变电工程、直流输电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3.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上述项目监督检查;

4.督促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整改上述项目在水土保持专项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国网设备部参与公司总部组织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五)除总部直接开展前期工作以外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委托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由国网科技部指定的分部或单位牵头组织、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配合实施。

第七条 省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职责分工

(一)省公司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2.负责组织制订省内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年度计划;

3.牵头组织省内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织验收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召开验收会,并印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4.负责对所属单位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联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水利部(含流域机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6.接受国网科技部的业务指导,完成公司总部交办的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工作。

(二)省公司建设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在省内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阶段组织贯彻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要求;严格控制设计、施工过程中涉及水土保持的变更,发生重大变更时督促建设管理单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相关报批手续并及时通知省公司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

2.督促建设管理单位整改在水土保持专项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参与省公司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省公司发展、设备管理等相关部门参与省公司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第八条 建设管理单位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辖范围内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具体执行,在设计、施工阶段组织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要求;严格控制设计、施工过程中涉及水土保持的变更,发生重大变更时组织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并落实批复文件;

2.负责管辖范围内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年度计划的制订和执行;

3.负责管辖范围内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资料,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配合做好验收资料审查、现场检查、验收会等工作,并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

4.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并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

5.负责管辖范围内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信息公开和验收材料报备,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整理、填报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 国网经研院根据公司总部要求,负责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进行技术审评,协助开展现场检查、验收会等相关工作。

省公司经研院(或省公司确定的其他单位)根据省公司要求,负责对省内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进行技术审评,协助开展现场检查、验收会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公司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制订省内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年度计划;国网交、直流公司分别制订管理范围内特高压及跨区交流输变电工程、直流输电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年度计划;国网科技部指定的分部或单位编制除特高压外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年度计划。

年度33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计划(附件1)应于每年一季度通过电网环境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网科技部备案。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或委托相关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年度计划,结合项目建设进度,适时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招标需求,配合物资部门开展招标工作。

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应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是指相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而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并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工作的内容、质量、完成时间和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根据电网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启动验收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水土保持方案(含重大变更)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手续完备;

2.水土保持监测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3.水土保持监理资料齐全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成果可靠;

4.水土保持设施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含重大变更)、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成,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5.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要求;

6.重点防护对象(指4级(含)以上弃渣场等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危害及隐患的工程部位,下同)不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隐患;

7.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满足交付使用要求,且运行、管理及维护责任得到落实;

8.已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四条 满足前款条件后,建设管理单位向相应的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件;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

3.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及原始资料;

4.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及原始资料;

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6.项目立项(核准、审批)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含重大变更)及其批复文件、主体工程及水土保持设计相关资料、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落实情况;

7.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收到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后,委托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技术审评,组织现场检查,适时召开验收会。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见附件3)。

相关管理部门、建设管理单位、运维单位、技术审评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单位代表及特邀专家参加验收会。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2.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或补充开展的水土保持监测不符合规定的;

3.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

4.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5.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6.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结论为不稳定的;

7.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8.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9.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第十八条 对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电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正式文件印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电网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第二十条 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所需费用应在工程成本中列支。在工程完工后还不能确定和发生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用,不再在工程成本中安排,实际发生时纳入当年的生产成本预算管理。

第四章 统计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信息报送制度。根据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进展,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在电网环境保护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信息,上传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资料,并按照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计划,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情况纳入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需要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以及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将予以通报和考核,相关的工程评优、环境保护评先一票否决。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和水土保持监理单位进行考评。对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编制质量较差导致不良后果的,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网科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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