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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影视剧片头有“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拉斯普钦,纯属巧合”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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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源于一部存在争议的影视作品,即米高梅电影公司在1932年拍摄的传记片《皇后与妖僧》。该作品以俄国的传奇人物拉斯普钦为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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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斯普钦以巫师和预言家的身份,获得沙皇及皇后的宠信。霍乱朝廷、党同伐异。沙俄贵族一致认为,是此人导致了罗曼诺夫王朝的覆灭。此人极为好色,奸淫无数沙俄贵族少女,据说跟皇后也不清不楚。拉斯普钦的行为实在过分,有人终于看不过去了。后尤苏波夫亲王联合一帮人利用拉斯普京好色的弱点,利用自己妻子伊琳娜的美艳肉体为诱饵,捕杀了拉斯普钦。捕杀的过程也很曲折,亲王一伙人先是在招待拉斯普钦的蛋糕中加入了氰化钾,但拉斯普钦吃下后似乎毫无反应。他们被迫给了他一枪,后来还没死,又补了三枪。此人的经历无疑是影视公司创作的绝佳素材。为了让影片更吸引人,编造了一些细节,例如拉斯普钦最后还把亲王夫人给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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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电影没有用真实人物的姓名。但极容易对号入座。而且,电影在发行中,“这是一个关于王朝毁灭的故事,片中的一些人物至今还在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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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亲王夫妇愤而起诉,认为《皇后与妖僧》侵犯隐私拉斯普钦,诋毁名誉。后来,法院判米高梅公司赔偿尤苏波夫夫妇127,373美元,并永久删除违法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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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有一家影视公司想出了个主意,在片头写上“这是一部虚构作品。与真实人物、生者或死者或真实事件的任何相似之处,纯属巧合”。大家纷纷相仿。于是就有了“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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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写上这句话,能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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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主要是想避免两个法律风险:对影视故事原型隐私权名誉权侵权的风险,及避免抄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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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认定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或名誉权,跟有没有这个声明没什么关系。如果创作一部电影,就是含沙射影某人,而且极容易特定化到具体的个人,如果是捏造事实或曝光他人隐私,就是典型的侵权。声明不会成为免责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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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影视作品是抄袭他人的作品,如拍摄一部电影故事架构完全是根据《琅琊榜》,法院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是按照“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接触”的标准,往往是推定,并不要求实际接触,只要一般理解可能接触即可。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可以参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的“琼瑶诉于正案”。如果两个要件都具备,片头是否有“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不影响案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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