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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交流《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第7讲: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有哪些补救措施?

土地使用权因闲置被收回,是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最为常见的情形。

一方面,国家采取卫星监控的方式,时刻监督土地利用的情况。

另一方面,各地也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要求土地有产出,不能白白地躺在那里。

所以政府对于土地闲置的监督越来越严格。

一旦我们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要想避免被收回,将面临极大的困难。

我们如何从绝处逢生,要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不同情形的补偿

一旦我们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肯定要先在政府认定土地闲置的原因上,花功夫。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虽然土地已经闲置,但自然资源部门采取的处置方式,并不是必须要收回,而是规定几种有一定回旋余地的处置模式。

例如自然资源部门可以给土地权利人签订补充开发协议,给土地权利人延长开发期限,也就是可以给我们继续使用。

如果准备开发的土地和片区的规划不一致,或者由于政策的规划改变,导致我们没法继续按照原有的规划条件利用土地?

自然资源部门可以采取调整土地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方式,让我们这块土地,重新具备开发的条件。

如果因为使用建设用地的项目尚不成熟?

政府可以采取先准予临时用地的方式,等待土地权利人的项目具备开发条件以后,再确定开发日期。

还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收回土地,而不是单方的、强制的无偿收回。

既然是协议收回,我们就可以和政府谈补偿的问题,争取比较满意的补偿额。

有时,原来给我们出让的地块儿已经另有用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怎么办?

政府会通过给土地权利人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也就是再换一块地,去建设开发。

目前,对土地置换的具体使用条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所以我们可以在土地置换的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找到条件更好的开发地块。

交地时间

前面我们交流过,政府在认定土地闲置时,会有哪些常见的政府原因。

几个政府原因造成收地结果的判断中,有一部分是比较容易提交证据证明的,有一部分情形,则需要我们收集证据,来佐证自己的观点。

因为政府的规划变更或者政策改变,导致我们无法继续利用土地的,举证比较简单。

只要找到规划变更的时间和政策变更的时间,对照我们准备开工建设的时间即可。

主要看规划和政策变更的时间,给我们准备开工建设的时间造成多长时间的延误、妨碍。

但是如果我们想找到是因为政府的交地时间晚、交地条件不符合“三通一平”的法定要求,这些情形就需要在个案中确定。

有时政府交地的时间,可能先后存在几个时间点。

如何确定对我方有利的时间点,并且把理由讲得非常充分?

这就需要我们对土地的情况,有非常深入的了解。

交地条件

关于交地条件,各方就更容易产生分歧了。

因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土地权利人一方相对于出让土地的政府《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于一个完全弱势的地位。

所以尽管出让合同中,可能会有一些不太公平的约定。

但土地权利人也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只是想着签订协议,尽快拿到土地。

结果就可能是,一旦产生纠纷,这些不公平的条款,都将成为对方侵害我方利益的利器。

比如“按现状交地”,就是典型的不公平的条款。

因为每块地的情况都是千差万别的。

如果都是“按现状交地”,有时看上去是签了一个土地出让合同,背后可能是很深的坑。

具体的案件中,我们签署“按现状交地”的条款,结果去实地一看,现状交地以后,还要给土地开发利用,还有不少的首尾,需要土地权利人去搞定,难度很大。

比如有尚未完结的拆迁补偿事项。

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期望高,你又满足不了,就会阻碍、阻挡用地的进程。

即便真的签署“按现状交地”的条款,但是出现客观原因,的确无法按现状交地。

这时就要据理力争说,政府把地交给我们,肯定必须要达到“三通一平”的基本标准。

如果未能达到,就可以向行政机关主张:你交付的土地,没有达到法定的条件,才导致我们没法按时开发,最终造成土地闲置。

另外还需要关注一个点,出现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我们应当积极向行政机关反映问题。

未完待续……

积极反映问题有什么好处?需要什么样的姿态?

土地闲置持续一年还是两年,对处理有影响吗?

能否同时选择复议和诉讼?

选择行政复议但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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