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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

理性分析 倾听心声

服务青少年发展

日前,人社部出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部系统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活动的专门规章,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包括职业中介、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活动。

那么,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具体有哪些要求?

一起来看看吧!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什么是职业中介活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职业中介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的,只须提交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职业中介活动,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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