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 时 特 惠: 本站每日持续稳定更新内部创业教程,一年会员只需98元,全站资源免费下载 点击查看详情
站 长 微 信: muyang-0410

近日,湖南省税务局发布多则税务文书,衡阳市两家人力公司对外开具普票总计近5亿元,稽查局综合法院判决书、开票信息、银行流水、个税异议申诉、税务协查函等信息,定性为虚开。其中一家人力公司实控人及相关负责人均已被判刑,另一家人力公司予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23668_62366842是哪个银行_62366801是哪个银行

检查组通过取得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湘1129刑初132-1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湘11刑终470号〕,明确了广东纳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虚开发票罪,将该公司对外开具的2.5亿元普票定性为虚开。

法院文书显示,该公司虚开业务以开票金额/3500乘以10—12的比例分发好处费,涉案人员均被判刑并处罚金,其中实控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所退赃款及涉案公司补交税款共1900余万元。

1.生产经营地址异常。税务登记地址为关门状态、无法联系,开票数据显示其大多数业务发生在广东省

2.所得税申报异常。该单位共开具普票不含税发票金额2.255亿元,累计增值税申报收入为2.029亿元,累计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仅为449.34万元,而累计申报个税的工资额为2.34亿元,成本与收入出现倒挂

3.个税申报异常。根据衡阳市税务局风控管理局推送资料,存在数千条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移动APP”投诉未在该单位任职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异议申诉信息,涉及工资薪金合计1300余万元

4.银行流水异常,存在资金回流,涉嫌向3家公司虚开普票

5.接受虚开普票。广州业顺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该单位开具的1份咨询费普票,广州市第一稽查局发来的协查函证实为虚开发票。

衡阳市稽查局对该单位虚开行为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衡税稽处〔2021〕27号

一、 违法事实

检查组于2021年12月取得了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2021〕湘1129刑初132-1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21)湘11刑终470号〕(详情请见附件)。

吴某某、言某、蒋某某、何某某、蒋某某2、胡某某、潘某某、施某等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相继被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8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上述人等于同日被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7日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刑事判决书〔2021〕湘1129刑初132-1号),2021年11月23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21)湘11刑终470号〕,明确广东纳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虚开发票罪,以下为具体内容:

(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刑事判决书〔2021〕湘1129刑初132-1号)相关内容

判决书内容一(第11-13页):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言某、蒋某某、何某某、蒋某某2、胡某某、潘某某、施某有以下犯罪事实·····

一、虚开发票罪

(一)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湖南省衡阳市注册成立广东纳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主要开展单独购买工伤保险业务,被告人蒋某某和廖某平(另案处理)、廖某杰(另案处理)负责公司的协调管理,并推荐徐某某任公司的负责人。2016年6月份,由于工伤保险业务萎缩,吴某某、蒋某某等人商议,纳邦衡阳分公司开展开票业务,并约定:吴某某以开票金额/3500乘以10的比例分发好处费,从2018年9月开始以开票金额/3500乘以12的比例分发好处费。蒋某某在明知公司未与受票企业发生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伙同吴某某、言某为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协调及分发吴某某支付纳邦衡阳分公司开票获利好处费等事务。自2016年6月起,纳邦衡阳分公司除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外,再未开展其他业务。

2016年6月起至2019年案发之时止,纳邦衡阳分公司共虚开发票3473份,开票金额共计249,759,515.37元,其中:由吴某某安排潘某某与纳邦衡阳分公司联系、承接开票金额为27,743,090.16元,由言某安排施某联系、承接开票金额222,378,865.54元。”

经检查组与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数据核对,上述“开票金额共计249,759,515.37元”与查询数据合计金额一致。上述“由吴某某安排潘某某与纳邦衡阳分公司联系、承接开票金额为27,743,090.16元,由言某安排施某联系、承接开票金额222,378,865.54元”,合计金额为250,121,955.70元,该合计金额应为价税合计额,该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正常发票的合计金额为249,759,515.37元,税额362,440.33元,价税合计250,121,955.70元。

判决书内容二(第15页):

“经永州天元会计事务所鉴定:······纳邦衡阳分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50,121,955.70元······”

判决书内容三(第19-20页):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言某与原审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2、胡某某、潘某某、施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

判决书内容四(第27-29页):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清);

二、被告人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五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清);

三、被告人言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清);

四、被告人何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清);

五、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清);

六、被告人蒋某某2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清);

七、被告人潘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清);

八、被告人施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九、被告人吴某某、言某、蒋某某、胡某某仍需追缴犯罪所得分别为:3,258,086.65元、1,666,771.98元、248,887.51元、8042.81元,上述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被告人吴某某、言某等八被告人及同案犯廖某平、廖某杰所退赃款及相关涉案公司到公安机关已补交税款共19,253,084.17元,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二)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21)湘11刑终470号〕相关内容

刑事裁定书内容一(第15-17页):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言某与原审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2、胡某某、潘某某、施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出》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ー)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广东纳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份数3184份,金额合计249,759,515.37元,税额合计362,440.33元,价税合计250,121,955.70元,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衡阳市美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28号建设大厦413室法定代表人:葛维

主要负责人:葛维

二、案件性质

对外虚开普通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生产经营地址异常。检查人员于2019年9月实地走访了你单位在税务登记中的生产经营地址,发现该地址为关门状态,无法联系该地址所有人验明真实情况,经查询会计凭证也无支付房租记录,结合相关询问记录,确认你单位在检查期间已无实际生产经营场所。你单位开票数据显示其大多数业务发生在广东省,开户银行也位于广州市,经询问你单位实控人兼大股东胡琴,胡琴陈述你单位未在广东省设立生产经营场所。

2.企业所得税申报异常。你单位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894份,作废128份,不含税发票金额225,509,358.16元,累计增值税申报收入为202,881,795.21元,累计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仅为4,493,444.37元,而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累计申报个税的工资额为2.34亿元,成本与收入出现倒挂,经询问你单位实控人兼大股东胡琴,不能解释合理理由。

3.个人所得税申报异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风控管理局推送至我局的资料,经查询管理分局相关信息,存在数千条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移动APP”投诉未在你单位任职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异议申诉信息,经过筛选重复数据后并结合你单位2018年至2019年个税申报表,上述投诉信息涉及工资薪金合计13,893,973.23元,你单位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争议工资已实际发放。

4.银行流水异常,存在资金回流情形,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调取相关银行流水显示资金回流情形如下:

①你单位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为河源市经通测绘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6份,价税合计2,217,179元(分别是2018年8月13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价税合计1,500,000元,2018年9月14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308,000元,2018年11月13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313,000元,2018年12月20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96,179元),经查询你单位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教大厦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银行流水显示河源市经通测绘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分别于2018.08.09,2018.08.13,2018.09.05,2018.11.06向你单位对公账户共计付款2,121,000元,你单位扣除一定比例后,当日先转账至华天成(案件涉嫌人员,目前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和王追(你单位前财务负责人)的个人帐户,华天成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的个人帐户累计收款1,689,185元,王追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的个人帐户累计收款400,000元,王追再于收款当日从其上述个人帐户转账元至华天成上述个人帐户,最终2,067,975元由华天成通过其上述个人账户于河源市经通测绘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付款当天(分别是2018.08.09,2018.08.13,2018.09.05,2018.11.06)回流至河源市经通测绘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责人张明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佛山祖庙支行个人帐户。经询问当事人张明,否认与你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资金借贷关系,否认与你单位相关人员存在业务往来,不能说明收受资金的合理理由。

②你单位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为佛山市中为勘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8份,价税合计2,152,000元(分别是2018年8月27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价税合计208,000元,2018年10月08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价税合计209,000元,2018年10月24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价税合计219,000元,2018年11月13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价税合计218,000元,2018年11月20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318,000元,2018年11月28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321,000元,2018年12月25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321,000元,2018年12月26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338,000元),经查询你单位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教大厦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银行流水显示佛山市中为勘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08.27,2018.09.18,2018.10.22,2018.11.13,2018.11.20,2018.11.27,2018.12.25,2018.12.26向你单位对公账户共计付款2,152,000元,你单位扣除一定比例后,当日先转账至华天成和王追的个人帐户,华天成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的个人帐户累计收款1,187,820元,王追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的个人帐户累计收款731,900元,王追再于收款当日从其上述个人帐户转账731,850元至华天成上述个人帐户,最终2,098,200元由华天成通过其上述个人账户于佛山市中为勘测有限公司付款当天(分别是2018.08.27,2018.09.18623668,2018.10.22,2018.11.13,2018.11.20,2018.11.27,2018.12.25,2018.12.26)回流至佛山市中为勘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邓国庆的妻子张明(兼河源市经通测绘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责人)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佛山祖庙支行个人帐户。经询问当事人张明及邓国庆,否认与你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资金借贷关系,否认与你单位相关人员存在业务往来,不能说明收受资金的合理理由。

③你单位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为佛山市劳伦斯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3份,价税合计2,164,000元(分别是2018年9月14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价税合计188,000元,2018年10月15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98,800元,2018年11月13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98,800元,2018年12月13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价税合计197,600元,2019年1月14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98,800元,2019年2月27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98,800元623668,2019年3月14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价税合计197,600元,2019年4月2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价税合计197,600元,2019年5月10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价税合计197,600元,2019年06月11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价税合计197,600元,2019年07月11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价税合计197,600元,2019年8月12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97,600元,2019年8月15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100,000元,2019年9月10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价税合计197,600元),经查询你单位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教大厦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银行流水显示佛山市劳伦斯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10.12,2018.10.31,2018.11.28,2018.12.20,2019.02.26,2019.03.15,2019.03.26,2019.04.25,2019.05.21,2019.07.02,2019.07.29,2019.08.28,2019.09.25向你单位对公账户共计付款2,164,000元,你单位扣除一定比例后,当日先转账至华天成和王追的个人帐户,华天成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的个人帐户累计收款574,452元,王追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的个人帐户累计收款1,360,482元,最终565,704元由华天成通过其上述个人账户于佛山市劳伦斯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付款当天或隔天(分别是2018.10.12,2018.11.01,2018.11.29,2018.12.20)回流至佛山市劳伦斯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国德妻子兼公司股东张汝冰农行卡个人帐户和;1,341,704元由王追通过其上述个人账户于佛山市劳伦斯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付款当天或隔天(分别是2019.02.27,2019.03.15,2019.03.27,2019.04.26,2019.05.22,2019.07.03,2019.07.30,2019.08.29)回流至张汝冰农行卡个人帐户和。经询问当事人张汝冰,否认与你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资金借贷关系,否认与你单位相关人员存在业务往来,不能说明收受资金的合理理由。

5.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广州业顺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开具给你单位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发票号码,价税合计94497.68元,发票内容为咨询费),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我局发来协查函,已证实该份发票为虚开发票。经核实,你单位对公账户于2019年2月2日以工资的名义转账94497.68元至王追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的个人帐户,王追表示该笔款项为他支付给一个已离职业务员的出差费用,但他不能提供该业务员的身份资料,通过查询其个人帐户在相同时间段未发现有相同或近似金额的取现记录和转账记录。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1.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6份和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之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7份价税合计金额达6,531,497.68元的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综上,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定性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限 时 特 惠: 本站每日持续稳定更新内部创业教程,一年会员只需98元,全站资源免费下载 点击查看详情
站 长 微 信: muyang-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