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部分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现行的几类普通发票进行换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版面的发票票种

在现有新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贰角五分、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五个面额的基础上发票作废时间期限,增加伍角、贰元伍角和参元3个版面以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其规格、联次、防伪措施和适用范围与现有的新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保持一致。

二、作废的发票票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

北京市出租汽车专业发票(非刷卡)、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贰元版)

纳税人如持有上述发票的发票作废时间期限,请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三、简并的发票票种

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如果涉及使用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可以免费更换成北京市通用机打发票(折式)或者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通用机打发票(集贸市场代开卷式)由通用机打发票(卷式)替代。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刷卡)由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替代。

涉及简并票种的纳税人请在7月25日之前完成票种变更和发票缴销手续。

四、在用的发票票种

除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和六联)、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和五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目前保留的普通发票票种如下: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折式)

通用机打发票(税控卷式)

通用定额发票(八个版面)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八个版面)

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含门票和过桥过路费发票等)可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6年6月20日

政 策 解 读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使用管理制度,优化征管流程,为全市通办打下良好的工作基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于普通发票衔接工作的基础上,统一部署,简并全市在用的各类票种,最大程度地有利于纳税人在发票使用上的便捷性。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纳税人用票需求,为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时开具的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增加了三个金额的票面;作废票种为缴销发票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依据;对纳税人列明了简并票种的申请期限;逐一明确了目前在用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类普通发票种类。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