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将在2021年取得供应商2019年12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2019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确认、申报抵扣有时间限制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抵扣凭证证明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一般取得的增值税纳税人 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证明期限取消确认、审核比对、扣减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使用上述抵扣凭证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完税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专票抵扣期限多长,证明确认、审核比对期限、申报抵扣已过期,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公告》(编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关于未按时申报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8号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互动交流栏目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有期限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增值税海关专用缴款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审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增值税申报,应当通过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使用上述抵扣凭证信息。 2016年12月31日以前,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证明确认、审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号)执行。 50、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时申报扣除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专票抵扣期限多长,2021年贵司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确认和申报抵扣不设时限。

增值税专票认证后抵扣期限_专票抵扣期限多长_专票抵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