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2017年动态|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所有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规定的折旧年限进行试点工作。 固定资产已折旧。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以现金制为基础,以固定资产和资产(非流动资产)资金的形式体现固定资产的价值。 一般不要求折旧,显然不能准确反映单位资产折旧程度和完整反映经营成本,同时造成单位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不够重视,效率低下。资产利用率不高。

折旧期

除医院和科研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外,财政部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没有明确规定。 确定单位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造成折旧计算困难。

2014年12月,财政部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为基础的政府资产编制和报告制度。 政府基于权责发生制的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以负债表和收支表等报表为基础。 财政部于2015年颁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核算奠定了基础; 2016年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固定资产折旧》作出统一规定,客观上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准则体系。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是是政府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重要补充,为各政府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提供了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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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制定了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固定资产统一折旧年限,也为折旧计算奠定了基础。 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计提折旧时点的确定。

财政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分类确定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现行固定资产分类国家标准(GB/T14885-2010)将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 通用设备; 特殊装备; 文物及展品; 书籍、档案; 家具、器具、设备和动植物等。由于固定资产准则对土地、文物和展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固定资产不要求计提折旧,目前只有四类固定资产,如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器具、设备等按其类别确定折旧年限。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指南》明确,房屋、构筑物固定资产包括钢结构、砖木结构、构筑物等,折旧年限为8年至50年; 通用设备类固定资产包括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车辆等,折旧年限为5-10年; 特种设备固定资产包括勘探、采矿、选矿、砌块设备和油气开采专用设备等,折旧年限为5年至15年; 家具 器具、配件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少于5年。

根据《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省级以上各行业主管部门可进一步细化固定资产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根据行业特点。 ,并报财政部批准。

《指南》规定,政府会计核算单位具体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预计能够发挥其使用潜力或者提供经济利益;

(二)固定资产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的估计数;

3.法律或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因改建、扩建或修理等原因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折旧计提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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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明确了政府固定资产折旧的时点,规定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不计提当月拨备。 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已经提足折旧、可以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要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指南》规定税法规定折旧年限,因改建、扩建、修理等原因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改扩建后需要重新确定的情况尚未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仍造成混乱,仍需财政部门予以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对未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的,已足额折旧,属于促销功能的税法规定折旧年限,增加面积的,将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自改扩建竣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计算,如改扩建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折旧可以按使用寿命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