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仁律师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一、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起点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点。 伤情明显的,从伤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当事人向交通警察部门申请调解但协商不成的,自取得调解终止书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自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对于伤情不明显或者在受伤时未被发现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伤情认定之日起。

2.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核准的精神,诉讼时效已过,但当事人已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应予以保护。

3.“后续损失”时效的计算。 如果受害人因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由于诉讼时效的原因,不可能在诉讼时效内要求全部损失。 债权人应当自损失发生或者取得损失计算依据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

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权利受到侵害时计算。但超过二十年的,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逾期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意见》)“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在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应当从伤害发生之日;当时未发现伤害,经检查确诊,能够证明系侵权行为所致的,自伤害确诊之日起计算。”

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明显损害的,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人身损害案件按该条的含义解释, 受害人通常在事故现场。 伤害,所以大多数人认为诉讼时效应该从事故发生之日算起。 因此,以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始日期,是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法之一。 另外,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之时起,诉讼时效时效期限重新计算。”

3.治疗结束日期

结束治疗是一个医学概念。 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经临床治疗,伤后病理变化完全或部分恢复并保持稳定的时期为治疗结束。 对于每一种具体的伤害,医学上都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更没有法律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时候终止治疗。

4.伤残评估日

对于伤残鉴定日期是指委托鉴定日期还是鉴定机构作出伤残等级的日期,存在不同意见。 构成残疾且不需要进行残疾评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