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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2021年度投资指南

为加快推进北京市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朝阳区两区建设,推动朝阳区数字经济新生态,北京市朝阳区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引导基金”)拟向社会征集优秀子基金合作机构,共同服务朝阳区科创产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宗旨和目标

科创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支持市场化、专业化投资基金在朝阳区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朝阳区重点产业及重点领域的投资2021年小投资创业项目,共同推动“高精尖”产业结构发展。

二、投资阶段

申报子基金应以下列四个阶段中的一个阶段为主,投资该阶段项目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总可投资金额的70%,允许子基金进行跨阶段投资。

1.支持策源创新:关注全球前沿技术,聚焦重点技术领域,鼓励创新企业布局前瞻性基础研究,把增强原创能力作为重点,以关键核心技术为主攻方向。

2.支持成果转化:支持创新主体在朝阳区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技术转化率和核心竞争力,支持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

3.支持培育高成长企业: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广阔、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企业2021年小投资创业项目,支持新注册或迁入朝阳区的,满足行业示范带动显著、核心技术领先、市场占有率高等条件的高精尖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独角兽、隐形冠军、凤鸣计划企业等主体。

4.支持赋能传统产业升级:支持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支持商业、物流等传统产业与高新技术深度融合,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

三、投资领域

依据《北京市朝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等文件,引导基金2021年子基金投资领域将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高精尖产业方向;前瞻布局未来产业,积极承载高端创新载体落地;大力培育数字经济产业集群、做大做强人工智能产业集群、打造国内领先的工业互联网产业集群、推动形成信息安全产业集群、培育区块链和先进计算产业集群、关注集成电路、(空间)地理信息等重点产业集群方向;引导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关注碳减排与碳中和服务领域,促进北斗创新和产业化发展;适度发展智能制造,吸引智能制造、高端制造企业总部在朝阳园等区域落地,鼓励企业在京外发展生产制造环节。

四、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要求

子基金应在朝阳区注册。

(二)返投要求

投资于北京市朝阳区注册登记及纳税的企业或者在投资期内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到朝阳区的企业的金额不低于科创引导基金出资金额中可投资金额的2倍,且应承诺子基金持股期间不得迁出北京市。

(三)基金设立及出资要求

1.科创引导基金应参与新发起设立的子基金,子基金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子基金尚未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之日至科创引导基金立项之日不超过1年,且处于募集期的子基金可以认定为新发起设立(境外基金不受此限制)。

2.子基金需具有明确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和完善的投资管理流程、财务管理制度。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应符合科创引导基金政策导向,有侧重的专业领域及明确的项目储备。

4.子基金签署合伙协议后半年内需在中基协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并接受监管。

5.原则上除市级及以上引导基金外的其他投资者不得晚于科创引导基金出资。如果子基金认缴资金分批到位,科创引导基金应与其他守约投资者按照认缴出资额同比例分批出资。

6.优先考虑获得市级及以上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

(四)基金设立及运行

1.存续期:鼓励存续期不低于7年。

2.认缴比例:科创引导基金可将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与子基金对朝阳区项目的承诺投资比例、基金存续期等情况挂钩。

(五)基金投资阶段

子基金应以策源创新、成果转化、高成长、赋能传统产业中的一个阶段为主,投资该阶段项目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总可投资金额的70%,允许子基金进行跨阶段投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已受托管理的投资基金总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具有明确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和完善的投资管理流程、财务管理制度;

3.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职业操守。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有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4.在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低于1%。

六、提交资料

申请者应在科将下列资料提交致科创基金邮箱:

1.管理公司基本情况;

2.子基金招募说明书;

3.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子基金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有)、子基金合伙协议(如有);

4.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5.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履历、投资业绩情况说明、成功投资案例介绍等有关材料;

6.核心团队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进展情况说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