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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韩剧《太阳的后裔》很火,主演宋仲基成了新一代国民“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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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清明时节,竟然有网友晒出了印有宋仲基在《太阳的后裔》中男一号“柳时镇”一角的冥币,迷彩服+墨镜+酷劲十足的面目表情,是电视剧中标志性的形象。而且还是韩币肖像权,面值5万韩元(约合人民币280元),着实令人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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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国没有明确的肖像权和宣传权法规,当韩国艺人肖像和姓名权等受到侵犯后,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韩国女子组合miss A成员秀智起诉一家网络购物商店,称该商店打出了“秀智帽子”的广告进行产品销售。但是秀智最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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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歌手鸟叔(PSY)曾向法院起诉了一家制造商,称该企业生产销售的“PSY娃娃”能随着《江南Style》的旋律跳舞,侵犯了他的权利,要求这家企业向其赔偿损失,但是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诉讼。(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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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关于肖像权我们应该知道哪些法律知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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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肖像的制作和使用及由此产生的以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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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肖像权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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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 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 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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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侵犯肖像权的解读‍‍‍‍

1、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

肖像权是专有权肖像权,公民对自己的肖像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该“营利”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即实际获得经济收入,都构成“营利”的实事。

2、未经本人同意,以非营利为目的

对非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因此,肖像的使用必须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若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无论是否具有营利性质,均可认定为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

供稿:浦锦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