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及其兄弟分别成立两家化工公司,生产、物流、销售、财务等部门均由龚家兄弟负责,形成家族式生产、销售伪劣肥料、农药的团伙,销售金额共计7000余万元。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龚某在河南省淮阳县注册成立河南甲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龚某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龚某辉(龚某四弟)成立郑州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龚某辉为实际控制人。
甲公司内设生产部、仓储物流部、财务部、销售部,龚某对公司实行家族式管理,各部门由龚某及其家人负责。被告人龚某龙(龚某大哥)负责生产部;被告人龚某峰(龚某二哥)负责仓储物流部;龚某负责甲公司销售部门及下属品牌销售公司;乙公司销售甲公司生产的农药、化肥,龚某辉负责乙公司销售部门及下属品牌销售公司;财务部由龚某直接负责,形成了等级严明、规模成熟、家族式生产、销售伪劣肥料、农药的团伙。
甲公司生产农药、化肥的配方由龚某提供。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牟取高额利润,龚某采用购买廉价不合格原料、少加或不加所标注的原药成分等手段进行生产。
公安机关扣押的部分伪劣产品及原料
经对甲公司被扣押的农药、化肥全部取样检测,检出不合格农药288种,不合格率70.16%,不合格化肥510种,不合格率96.22%。经对乙公司被扣押的农药、化肥全部取样检测,检出不合格农药153种,不合格率52.58%,不合格化肥225种,不合格率96.57%。经审计,认定甲公司不合格农药、化肥销售金额5900余万元,乙公司不合格农药、化肥销售金额1100余万元,总计7000余万元。
另查明,龚某还实施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缺乏销售单据、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的问题,检察机关建议从两个方面重点取证:
一是以物流公司代收货款为突破点,查明代收货款中农药、化肥的占比;
二是从生产工艺和流程上认定已销售产品存在伪劣产品;调取销售清单、收款记录等,结合所销售产品中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品名、规格、机型、生产日期,将相应产品对应的销售记录进行审计,准确认定不合格产品已销售金额。
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罪将龚某等人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规定的“限制买卖和专营、专卖的物品”需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兜底条款适用应严格限制,且现有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冒用农药登记证生产、销售农药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故检察机关对非法经营罪未予认定,而是依据检验结果,将其中不合格产品的数额农药登记证,计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数额后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龚某等人辩称,起诉书认定已销售产品系不合格产品是主观推定。公诉人答辩指出,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多次被行政处罚;生产过程不具备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职工不经业务培训、无原料验收制度、无生产规范、无产品验收制度;生产工人仅按龚某手写配方生产,且配方和生产方法一直未变;为降低成本,所购原材料多为无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成分含量不达标的原药,综合以上证据,认定已销售产品系不合格产品。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
2021年5月24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院对龚某、龚某辉等人提起公诉。2021年8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龚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农药登记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龚某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千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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