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刘跑跑对本文的贡献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将贪污受贿犯罪原来的单一依据具体数额进行定罪量刑的模式,修改为“概括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即原则上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由轻到重的犯罪情况,相应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并规定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社会经济的发展,货币购买力的此消彼长,直接影响着贪污受贿行为定罪量刑。在此,笔者就根据时间脉络为大家梳理一下贪污受贿罪的“前世今生”。
一古代“以赃论罪”原则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古代法律中,是作为财产犯罪的一部分。而“以赃论罪”则是我国古代惩治财产犯罪的不二原则。
「秦」
《秦律》规定刑罚的轻重与赃款的数额成正比。
数额(钱)(秦半两)
刑罚
110
迁徙
220≤X
黯为城旦
660≤X
黯以为城旦(两者区别)
▲图:秦半两
秦统一六国以前,粮价较稳定,大致粟石(一石=120秦斤,合今30公斤。)三十钱左右。《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载:“系城旦舂,公食当责(债)者,石卅钱”,即规定每石“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即一日工价8钱,吃官府伙食的,一日为6钱。[1]涉案金额达到220钱,也就是210左右公斤粮食,就会被“黯为城旦”,“城旦”是秦国的一种刑罚,服四年兵役。
▲图:粟和粟米
「汉」
“盗抵罪”,也就是按盗赃的数额论罪。将计赃论罪的量刑方法引入处罚贪污行为的条文中,规定“主守盗值十金,弃市。”
数额(金)(汉初沿袭秦半两汉武帝始五铢钱,但在史书中常见赐金(黄金))
刑罚
10≤X
死刑
第一,西汉王朝的全盛时期如西汉的文景和东汉明章之际,此时每石(约30公斤)皮粮市价合五株钱(武帝时造)60-100钱,平均算80钱。1金名义价格是10000钱。比照来看,贪污10金,折算为37500公斤粮食,就会被处以死刑。
▲图:五铢钱
「唐」
《名例律》中,专门规定了“以赃入罪”。而在具有分则性质的《贼盗律》中规定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
数额(金)
刑罚
《贼盗律》
三十匹(丝)
绞
《唐律疏议》
15≤X
绞
唐代计赃的单位是绢,绢是唐代法定的实物货币,绢1匹长4丈,1丈10尺。唐玄宗时期1斗米大约值13铜钱。唐玄宗时期绢1匹大约相当于200铜钱,绢30匹合6000铜钱。唐代1升约600毫升,10升为1斗,1斗米相当于现在的12斤左右。绢30匹在当时可以购买462斗米,约合5538斤。按照现在大米平均2.5元1斤计算,唐代绢30匹约合现在的13800多元。贪污一两万元就要处死刑,可见唐代对监临主守自盗犯罪惩处之严厉。
▲图:《步辇图》唐 阎立本 绢本
「宋」
宋代对于惩治官员贪污贿赂犯罪实行连坐制度,即举荐人对被举荐人的贪赃枉法负有监督义务,一旦发现被举荐人有贪赃枉法行为,当初举荐其为官的官员亦要受到处罚。
情形
刑罚
《宋刑统》
只要存在贪赃行为
或斩首于闹市,或刺配于沙门
据学者考证,整个两宋时期的粮价每石(55公斤)米仅在600-800文左右文。
▲图:宋刑统
「明」
沿用唐律“六赃”罪名,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官吏受赃,连同行贿者一并处罚,“徙其家于边”。
情形
数额(贯)
刑罚
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
X≤1
杖八十
X≥40
斩
▲图:朱元璋像
洪武初年,定黄金一两换白银四两,银一两合钱1000文。明初米、粟、麦皮谷每石约250一300文和明中后期约为400。明白米一石(70公斤左右)应为500一到900文不等。假若白米每石700,贪污40贯钱,折算为4000公斤粮食收贿赂多少钱立案标准,即可判处斩刑。
▲图:永乐通宝
「清」
察吏之法细密完备,惩贪之条严于实施。政府出台了许多惩治贪官污吏的法律,如《大清律例》、《侵吞犯员罪名》、《侵吞案条例》等等。
从顺治人关后至康熙中期,每石(余额60公斤)粮价银约三至八钱,合制钱300-800文。
▲图:大清律例
「中华民国」
北洋军一阀政府和国民党政权在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涵盖了贿赂罪,并采取制定单行刑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的方式惩治贪污犯罪。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主要依据行为的违法性,量刑则主要根据数额的大小。
▲图:民国时期反贪的漫画
二民主革命时期以行为定罪、以数额情节量刑
「民主革命时期」
根据地人民政权颁布的一些单行刑事法规,把贪污罪作为经济犯罪。同时,将受贿行为也纳入贪污罪之中。违法实施贪污行为,不论数额多少,一概以犯罪论处。
构成贪污罪的情形
《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
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
《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
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交纳财物者
买卖公物从中舞弊者
盗窃侵吞公有财物者
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
意图营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
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
违法收募税捐者
伪造或虚报收支帐目者
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
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之财物者
对于贪污犯罪的处罚标准:把犯罪数额、影响大小和情节轻重作为量刑的标准。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处罚标准立案标准的初步确立
「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
这一时期,同样是贪污罪和贿赂罪合二为一。把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作为处罚标准的同时,规定了贪污罪的数额下限,初步确立数额作为定罪情节的法律地位。
数额(抗币)
刑罚
《修正淮海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X
不构成犯罪
X≥300
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四建国后刑法与贪污贿赂罪立案标准的完善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第三条犯贪污罪者,依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分别惩治。
一)个人贪污
数额(万元)
刑罚
X
一年以下的徒刑、劳役或管制,或免刑予以开除、撤职、降职、降级、记过或警告的行政处分
1000≤X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或一年至四年的劳役,或一年至二年的管制
5000≤X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X≥10000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特别严重者判处死刑
二)集体贪污
按各人所得数额及其情节,分别惩治。贪污所得财物,应予追缴;其罪行特别严重者,并得没收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
▲图:张子善被执行死刑(建国反腐第一案:张子善、刘青山涉案金额171亿6272万(旧币),二人被判处死刑)
「1979年《刑法》规定的贪污罪」
在1979年《刑法》第155条规定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犯前款罪的收贿赂多少钱立案标准,并处没收财产,或判令退赔”;“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989年《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该《补充规定》第二条,依照对贪污罪的犯罪数额规定了如下具体的量刑标准:
个人贪污数额(元)
刑罚
X
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000≤X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0000≤X
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X≥50000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图:王仲受审(1979年下半年至1981年8月,王仲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的总金额达6.9万元,成为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枪毙的县委书记。)
「1997年《刑法》」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个人贪污数额(元)
刑罚
X
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000≤X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50000≤X
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X≥100000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图:成克杰受审(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单独或伙同李平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0373元,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因腐败被判处死刑的国家领导人。)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贪污、受贿数额(万元)
刑罚
3(数额较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X≤且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20≤X(数额巨大)
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X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X>300(数额特别巨大)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50≤X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同时判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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