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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尤其近年来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产现象多发,同时发承包双方因自身管理或资金等原因也导致工期不同程度的延期,承包人在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发包人往往会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因工期延误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今天,我们就来共同探讨学习有关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法律问题。

一、何为工期延误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

二、工期延误的原因

工期延期的情况说明_工程工期延误情况说明_工期顺延情况说明

三、不可规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可认定为工期顺延,承包人无需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工期延期的情况说明_工期顺延情况说明_工程工期延误情况说明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7.5.1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2.不利物质条件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引起的工期延误

1)不利物质条件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7.6中,将不利物质条件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归责于发包方,但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并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即不利物质条件定义: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约定可知,此种情形下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属于不可抗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7.7中,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归责于发包方,但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工期延期的情况说明,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

1)不可抗力定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1约定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工期延期的情况说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可以顺延,但发承包双方应当履行通知及产生不可抗力的证据材料。

四、工期索赔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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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纪芋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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