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是联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纽带。同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通常由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然而,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多种行为,这些行为有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有的是行政事实行为,有的是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刑事侦查行为等。有效区分不同的行为,有利于行政机关合法合理行政,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具体行政行为
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事实行为,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裁决。
区别于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履行服务职能过程中作出的不以设定、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直接目的的行政行为。
简言之,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相对人没有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行政机关事实行为的影响,不符合复议、诉讼的受理条件。
事实行为举例:
1.提出供公众参考的信息、建议、指导。如:道路指示、拖走抛锚的车辆、农业部门向农民推荐农产品种植等。
2.具体行政行为的补充。如:扣押物品的保存、对没收毒品的销毁等。
3.行政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事实行为。如:行使职权时采用殴打、刑讯逼供等暴力执法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分在于: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而且能够反复适用的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作出的。后者针对不特定对象并能反复适用。
举例:如绍兴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犬只。”该《办法》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如果某市民在限养区养大型犬不限期改正,被罚款3000元,并没收犬只,该罚款和没收犬只的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按照适用的对象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典型的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举例:
1.内部人事处理。如公务员的任免、培训、奖惩等。
2.内部公文来往。如市政府向部门作出的决定、通知、指示;部门向市政府作出的请示、汇报等。
3.行政机关的职权调整。如市政府决定将原本由建设局管理的行政事项调整给交通局。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某些内部行为存在外化情形。内部的会议纪要、决定、通知等,是对某特定对象的特定事项的措施或决定,对该特定对象产生了人身、财产权利方面的影响,则特定对象基于该会议纪要、决定、通知等的复议或诉讼,依然符合复议或诉讼的受理条件。
刑事司法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表现在刑事案件立案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逮捕、搜查、扣押、通缉等。
如果是假借刑事侦查为名,违法干涉平等民事主体的经济纠纷,那么,该行为依然是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行政合同区分与民事合同,又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比较特殊的存在。行政机关在合同中具有明显的优益权。
行政合同主要有:政府采购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土地等国有资源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因行政合同产生的纠纷,行政机关可根据行政程序办法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合同的原告方。而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行政事实行为,其可通过行政诉讼维权。行政合同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或规则的,指导、劝告、建议、提醒等的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指导与行政相对人不发生法律上的强制效力。行政指导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
行政指导与行政相对人不发生法律上的强制效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由于行政指导而产生的行政纠纷,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如前文事实行为中举例,某地政府发现近两年大蒜盈利很好,就发动村民种植大蒜,结果村民种了大蒜滞销了,村民以该地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该地政府发动村民种大蒜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行为,对村民不具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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