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公开咨询期由8月22日至10月5日,为期45日,期间共举行8场咨询会。为使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修法意向,咨询专题网页在咨询期间推出常见问题集。
常见问题集
Q6
为甚么修改分裂国家罪?
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法》第2条将分裂国家的手段限定为“暴力或其他严重非法手段”,这是比较狭窄的国家秘密变更指,未能完整地体现国家维护领土完整的意志,未有考虑分裂国家行为的非暴力情况,例如以武力相威胁或其他非法行为。
一切分裂国家的活动都必将遭到全体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绝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块中国领土从中国分裂出去!
Q7
为何将“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改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此次修法建议将“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修订为“颠覆国家政权”,相应完善该罪构成要件,增加试图推翻、破坏国家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等罪状,并涵盖以其他非暴力非法手段作出的颠覆行为。
对国家根本制度的破坏是对国家安全的严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外,对中央其他政权机关的颠覆也是对国家安全的严重破坏。
颠覆的手段不应限于暴力或武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该条列举的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西班牙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以暴力或威胁侵入部长会议或某自治区政府会议所在设施者,或以胁迫或各种手段阻碍中央政府或某自治区政府的成员自由参加有关会议,如不按其他更严重犯罪论处者,处2年至4年徒刑。
Q8
《维护国家安全法》为何专门规定“教唆或支持叛乱”罪?
根据《刑法典》第25条,故意使他人产生作出事实之决意者,只要该事实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以正犯处罚。根据第26条第1款国家秘密变更指,对他人故意作出之事实,故意以任何方式提供物质上或精神上之帮助者,以从犯处罚。
尽管《刑法典》已经规定了教唆犯和从犯,但为加强预防、阻吓及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回应相关教唆或帮助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可谴责性,此次修法,针对被教唆人未实施被教唆的叛国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亦即教唆未遂的情况,建议仍处罚教唆人;而针对任何协助和支持他人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无论是否从犯,建议均予以处理。因此,新增“教唆或支持叛乱”罪。
Q9
为甚么将“窃取国家机密”修改为“侵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属于国家层面早已明确且广为大众接受的概念,澳门有必要直接予以参照,将《维护国家安全法》中的“国家机密”改为“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被非法公开或被不获许可的人接触,不只是在犯罪人因职务或劳务的身份、或执行当局任务而保有国家秘密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事实上,知悉并泄露国家秘密的主体既可能是因特定身份而持有秘密的人,也可能是其他无特定身份的人。
窃取、刺探或收买国家秘密、使之非法公开或被不获许可的人接触,均是侵犯国家秘密的表现,因此需要相应修改法条的标题。
Q10
为何修订“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罪?
事实上,与境外敌对势力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已演变为联系双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或团体,甚至一方是个人,另一方是组织或团体,且联系一方或双方的组织或团体也可能不具有表面上的“政治性”。
随着犯罪手法的日益变化,联系双方的互动方式也越见多样,不仅包括接受外国实体或人员的指示、指令,或收受金钱或有价物,以及协助外国实体或人员作出有关行为,还可表现为主动请求外国或境外实体或人员实施或串通实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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