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暂未找到河南省内企业职工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发放的规定,目前所能查到的相关规定是: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59条中对医疗期内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可以参照:豫人社薪〔2014〕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病假待遇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l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l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三)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四)工作人员病假累计l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五)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相关政策
医疗期: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第二条对医疗期的定义是: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中第三条、第四条对医疗期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河南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元;
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元;
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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