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盘点

过渡期税收优惠_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_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推动,因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已成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那么,技术转让所得该如何纳税?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小编就从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个方面为您详细解析:

技术转让涉及的印花税问题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注意事项: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第一条、第四条

技术转让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注意事项: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

技术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技术转让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条件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条件二、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

条件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注意事项:

1.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相关规定

(三)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注意事项: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四)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应按照具体情形准备如下资料: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注意事项:

该项税收优惠享受优惠时间为预缴享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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