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备选机构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鉴定机构、鉴定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岛辖区已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注册的备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动态管理,健全和完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淘汰机制,规范高效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试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10 月 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2021年9月6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鉴定备选机构
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岛辖区已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注册的备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动态管理,健全和完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淘汰机制,规范高效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备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考评实行鉴定案件评价与日常履职情况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结果作为衡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能否胜任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依据。
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处负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网上注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信息的初核、报批以及对备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动态管理工作。
三、鉴定案件评价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进行,实行一案一评价制,由承办法官、司法技术人员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评价。
四、备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日常履职情况评价,是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专业能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当事人投诉、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被投诉接收案件不及时、业内评价不良、无正当理由超鉴定时限、无正当理由退案、鉴定程序不规范、专业能力低等负面评价较多、明显不能胜任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可视情节予以责令整改、暂停委托,情节严重的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六、建立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受理其向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的注册申请。
(一)超出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超委托范围鉴定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勘验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院委托的;
(六)鉴定意见被采信后,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
(七)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
(八)擅自将鉴定事项转包的;
(九)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十)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十一)在鉴定过程中违规私自会见当事人或私下接收一方当事人材料的;
(十二)违反鉴定程序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鉴定意见严重错误的;
(十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四)违反所属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受到惩戒的;
(十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十六)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情形的。
七、青岛两级法院承办法官、司法技术人员按照谁使用谁监督的原则,一经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情形,应及时反映、报告,经调查属实的,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处按规定处理。
八、本办法自2021年10 月 1日起试行。2014年8月5日公布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备选机构考评处罚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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