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知春秋|土语故事

2020年08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个新的判例,内容涉及一起公诉机关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事罪两项刑事犯罪起诉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人员和组织。其中勘察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就是被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事罪起诉。

这一则被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9)内0625刑初74号案件主要信息如下:

涉案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2009年6月1日被告人袁某与日月轩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挂靠管理协议。

施工单位:2009年7月12日袁某雇佣不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的人员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

勘察单位:2009年6月10日,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勘察报告,由丁丽编写,由闫某(项目负责人)审核,由范某(法定代表人)审定。

其中勘察单位首先被提出的两个问题:

1.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能力范围对涉案工程场地进行勘察。

2.且报告中的落款日期与报告出具日期不一致。

设计单位: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涉案工程施工图,由吴某负责。

监理单位:巴彦淖尔市新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监理,由郭某2负责。

涉案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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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至2017年以来涉案工程1#–10#号楼墙上出现不同程度裂缝,楼梯下沉,整栋楼体倾斜等质量问题。

杭锦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巴拉贡镇政府共同组织五户居民代表、市建设系统专家组成员、原参建五方的项目负责人,共同确定了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涉案工程楼体产生倾斜变形及开裂的原因汇总如下:

(1)建设单位方的原因。参照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及其他工程备案资料,建设单位作为该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的全面责任。

(2)勘察单位方的原因。勘察方对建设场地了解不全面是造成建筑物过大倾斜的主要原因。勘测点布置较少,地质情况了解不周全,未全面把握地基土特性,缺乏方案比选,所提出的地质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的场地条件。原勘察方应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的主要责任。

(3)设计单位方的原因。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论证不够勘察单位,未发现原地勘资料适用性、合理性的不足,出现地基承载力计算参数错误,使用的基础形式不合理以及将同一建筑物置于刚度不同的地基土层上造成不均匀沉降,导致建筑物过大倾斜,进而产生裂缝:设计单位未按照《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5-2004)规范要求对该工程采取有效的设计措施;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标注及绘图错误,对工程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设计单位一并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的主要责任。

(4)施工单位方的原因。经现场检测,砌体砂浆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构件存在裂缝及不密实等施工质量缺陷。开挖后基础埋置深度及截面尺寸与原设计不符。二层附属楼在未办理相关报建、施工等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等问题,对楼体病害均产生不良影响。施工单位一并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主要责任。

(5)监理单位方的原因。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督不到位,对涉案工程质量病害承担连带责任。

(6)建筑物管理方的原因。经调查,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小区内排水系统以及污水滲井存在渗漏现象勘察单位,未及时进行维修处理,造成生活用水滲入地基持力层,对地基湿陷性产生加剧影响。建筑物管理方对涉案工程质量病害承担次要责任。

勘察单位涉案项目基本情况

2009年,在建设单位的组织下,被告人闫某(勘察项目负责人)组织带领勘察技术人员对拟建场地进行详细阶段岩土工程勘察,进行了土样化验、原位测试、承载力、土质物理性能、地下水位标高等地质勘察,后出具了勘察报告。被告人闫某经过审查,给出地基处理方案,由于第1单元层中局部有薄层粉土和粉质粘土具中等湿陷性,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其地基湿陷等级为Ⅱ级。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中的相关要求,本工程在设计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防水措施,消除部分湿陷量。勘察报告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勘察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后提交建设单位负责人。

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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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杭锦旗政府牵头,五方共同指定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巴拉贡镇绿洲家苑小区楼房病害诊断及原因进行鉴定。2018年4月20日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出具检验报告:建设单位承担本工程质量病害的全面责任,勘察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承担主要责任,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物管理方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内蒙古金策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加固维修费需2580.8835万元。

1.承重结构施工质量差。

2.混凝土楼板存在裂缝,沿裂缝走向存在渗漏现象。

3.部分墙体出现明显的不均匀沉降裂缝。

4.部分混凝土板采用回弹法推定对的混凝土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5.部分楼体存在明显的倾斜,倾斜值大于规范要求,已影响结构承载能力。

6.基础尺寸、埋置深度与原设计图纸(含变更)不符。

7.楼体土层南北侧含水率不均、地基承载力不均以及土层存在湿陷性。

8.涉案工程1、5、6、10号楼均有二层附属楼,附属楼无完整的建设报批手续、地勘报告、设计图纸及施工管理资料,为开发商自建房屋。现场附属楼与主楼存在一定高度差,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要求,应根据平面形状和高度差异情况,在适当部位用沉降缝将其划分成若干个刚度较好的单元;当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较大时,可将两者隔开一定距离,当拉开后的两单元必须连接时,应采用能够自由沉降的连接构造。经现场基础开挖检测,两结构未发现基础处设置沉降缝;造成上不结构对地基施加的荷载作用不均匀,不均匀沉降容易造成墙体或者其他结构部位开裂。

9.涉案工程建设单位为日月轩房地产公司,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不具备工程管理能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二层附属楼未办理相关报建、施工等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进行施工建设。

10.建筑物所在区域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值为0.20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组,场地类别为二类。按照设计给出的抗震验算参数以及原设计材料强度对原机构进行验算后,楼房抗震承载力均不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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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中给出的地耐力为160KPa,该地耐力与原地勘报告中的值不相符(原地勘报告为150KPa)。

12.设计图纸标注不规范,对工程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图纸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有,8#楼门窗大样表中,门M-7为保温车库门;建施图5中,门M-7尺寸不匹配;建施图5与图14中关于一层的平面布置表述不一致。1#楼设计图中构造柱位置未明确标识清晰,多数楼体图纸也是此类情况;3层至5层3-5/C处开洞位置与现场不符;图纸在8-11E无阳台与现场不符。5#楼设计图纸问题:2单元各住户入口与图纸不符、图纸未给出TL3的配筋。9#楼设计图纸问题:5层结构平面布置图未给出坡屋顶结构布置情况。

13.原勘察报告中给出的拟建建筑物重要性等级为三级,场地及地基等级为二级,综合确定本次勘察等级为乙级,该工程勘察任务已超出勘察方(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资质能力(证书编号:051120.b)。

14.现场对每栋楼体选取相应位置进行基础开挖,开挖后基础埋置深度及祓面尺寸与原设计不符。

15.涉案工程勘察单位未按建筑场地详细勘察精度要求进行工作。原地勘报告标贯与土工试验时间均为2008年6月,而现场钻探时间为2009年6月,涉嫌资枓造假。

原地勘报告抗震设计参数取用错误。

原场地主要持力层未取样,提出的勘察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建筑场地的情况,未能有效可靠地提供基础设计数据。

原地报告对基础主要持力层湿陷性仅给出采取防水措施及结构措施,对于湿陷性土层未提出进行地基处理措施,没有消除土层的湿陷性,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思,勘察深度不满足规范要求。

16.涉案工程设计单位未对该工程建筑物采取有效的湿陷性处理措施原设计单位未按照《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规范要求对该工程采取有效的地基土湿陷性处理措施。设计图纸提供的承载力特征值与地勘资料不符,施工图纸标注的地勘资料提交时间与地勘资料本身不符。

涉案工程楼体病害原因分析:

根据上述汇总的质量问题,分析该工程产生倾斜及开裂的原因。为了查明本工程病害的主要原因,现场对场地地基土进行钻探。为探明涉案工程场地地质分布条件,根据现行规范要求,此次勘察按平行楼房间距不大于30米,共完成如下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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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10.0~15.0米钻孔62个,累计进尺712.0米;

(2)布置探井6个,总进尺18米。

按规范要求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轴线和角点布置,由于本次勘探的目的是查找既有建筑物出现倾斜及裂缝病害的原因,以及受现场作业空间及管井限制,本次鉴定勘探的钻探点围绕建筑物布置。根据勘探结果,现将建筑物周围地基岩土结构自上而下分为:①层为杂填土,主要由粉砂和粉土组成,表层为水泥路面,该层土分布较广,厚度在04~2.8米之间,层底标高为107129~1074.15米。②层粉砂,标贯击次介于4~13之间,呈松散状态,厚度变化加大,工程性能一般,遇水具自重湿陷性,湿陷系数在0.018~0.036之间,湿陷等级为Ⅱ级,湿陷性中等。③层粉质粘土,标贯值均介于4~10击之间,厚度变化较大。天然含水量介于12.9~30.6之间,液性指数介于-0.37~0.26之间,呈干燥、可塑状态,压缩系数介于0.05~0.49之间,压缩模量介于4.00~30.07之间,具中等压缩性,该层土在楼南侧含水量较低,北侧偏高,工程性能一般。④层粉砂,标贯击次介于8~38之间,呈中密状态,工程性能较好。⑤层圆砾,呈密实状态,厚度大于5.0米工程性能较好。根据现场钻探及基础开挖检测结果,该工程地基土由粉砂、粉质粘土及圆砾互层构成,层位紊乱,粗细穿插。基础主要持力层为②层粉砂。通过对土工试验结果的计算和统计,②层粉砂地基承载力、含水量及湿陷性分布不均匀,现场在楼北侧和南侧取样,进行含水率试验,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8号楼、9号楼、10号北侧含水率均大于相应的南侧含水率。本工程基础主要持力层为②层粉砂,遇水具自重湿陷性,中等湿陷性,湿陷等级为Ⅱ级,且厚度变化较大,当大气降水、生活用水以及楼北侧的污水滲井等地表、地下水滲入持力层时,其过大的湿陷性变形和压缩变形是导致建筑物产生差异沉降的主要原因。另外对于涉案工程楼体基础开挖后,基础尺寸及基础埋置深度与设计不符,造成部分楼体(如10#楼)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剧了楼体倾斜及开裂病害。楼体南北侧含水率不均、地基承载力不均匀以及地基土湿陷性等引起地基不均匀沉降,是导致楼体倾斜、开裂的主要原因;基础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对楼体病害产生加剧影响。

综合上述影响因素分析,涉案工程楼体产生倾斜变形及开裂的原因汇总如下:

(1)建设单位方的原因。参照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及其他工程备案资料,建设单位作为该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的全面责任。

(2)勘察单位方的原因。勘察方对建设场地了解不全面是造成建筑物过大倾斜的主要原因。勘测点布置较少,地质情况了解不周全,未全面把握地基土特性,缺乏方案比选,所提出的地质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的场地条件。原勘察方应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的主要责任。

(3)设计单位方的原因。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论证不够,未发现原地勘资料适用性、合理性的不足,出现地基承载力计算参数错误,使用的基础形式不合理以及将同一建筑物置于刚度不同的地基土层上造成不均匀沉降,导致建筑物过大倾斜,进而产生裂缝:设计单位未按照《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5-2004)规范要求对该工程采取有效的设计措施;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标注及绘图错误,对工程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设计单位一并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的主要责任。

(4)施工单位方的原因。经现场检测,砌体砂浆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构件存在裂缝及不密实等施工质量缺陷。开挖后基础埋置深度及截面尺寸与原设计不符。二层附属楼在未办理相关报建、施工等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等问题,对楼体病害均产生不良影响。施工单位一并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病害主要责任。

(5)监理单位方的原因。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督不到位,对涉案工程质量病害承担连带责任。

(6)建筑物管理方的原因。经调查,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小区内排水系统以及污水滲井存在渗漏现象,未及时进行维修处理,造成生活用水滲入地基持力层,对地基湿陷性产生加剧影响。建筑物管理方对涉案工程质量病害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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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即被告人袁某不具备相应的工程管理能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二层附属楼在未办理相关报建施工等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进行施工建设,且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非法挂靠日月轩房地产公司的资质,违规雇佣无上岗证的施工队人员进行施工,且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施工质量低劣,出现墙体裂缝、基础下沉、主体倾斜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涉案工程修复过程中包括人、财、物的重大经济损失,鉴定加固维修费用、所有造价鉴定及汇总费用合计3905.813万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

二、设计单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吴某作为涉案工程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接受袁某委托,负责为涉案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在设计过程中,对设计方案论证不够,未发现原地勘资料适用性、合理性的不足,出现地基承载力计算参数错误,使用的基础形式不合理以及将同一建筑物置于刚度不同的地基土层上造成不均匀沉降,导致建筑物过大倾斜,进而产生裂缝,未按照《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5-2004)规范要求对涉案工程采取有效的设计措施,出具的设计图纸标注及绘图错误,对涉案工程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对工程病害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监理单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郭某2作为涉案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受吴某委托,负责为涉案工程项目进行监理过程中,作为直接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对工程病害承担连带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勘察单位: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009年1月1日,巴彦淖尔市方大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闫某签署承包经营合同,闫某在本单位内部以个人名义承揽涉案工程的勘察项目,自主经营管理勘测队,勘察资质为丙级,涉案工程的勘察等级为乙级。

被告人范某、闫某明知其单位不具备勘察资质能力的情况下出具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绿洲家苑一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亦前后时间不一致,涉嫌资料造假,且内容与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鄂尔多斯市巴拉贡绿洲家苑小区楼房现有结构病害诊断及原因分析汇总中建筑物周围地基岩土结构自上而下每层构造不一致,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对涉案工程病害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范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签字审定时未严格把关;被告人闫某作为勘察工作负责人且直接责任人,受被告人袁某委托,在为涉案工程项目进行地质勘察的职责过程中,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勘测点布置较少,未全面把握地基土特性,所出具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的场地条件,有重大失实,造成涉案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故被告人范某、闫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范某免于刑事处罚,闫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

几点疑问

原文过长,不再全文刊登,如需要联系乐哥,有些读者可能会有一些疑惑。

第一.勘察项目活动是以有资质的单位名义展开的,相关人员只是单位的员工,为什么最后处罚的确实相关自然人,而不是单位?

根据《刑法》规定上述罪行均实行单罚制,只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虽然单位系本案犯罪主体,但对单位不予处罚。

第三,为什么法院会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处罚,而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

纵观全案,本案并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因此不符合司法解释对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解释,而更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解释,重大责任事故罪不仅在存在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构成犯罪,在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亦可构成犯罪,因此综合本案,仅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更适宜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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