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_安全文明措施费考评_安全文明措施费占总造价的多少

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

索赔项目释义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10项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定义为:“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3条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定义为:“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包括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栏、五板一图(五板是指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规定、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一图是指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垃圾清运、现场防火、现场办公生活设施、配电线路电箱、开关箱、接地保护装置、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边、垂直交差作业、高空作业的防护、应急救援预案等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现场安全用具、设施、备投入、作业环境保护、事故隐患防范、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施工顺利进行的保证。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率标准足额计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投标人不得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方面予以竞争,通过减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来降低投标价格。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措施费占总造价的多少,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或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设备的更新、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且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严禁挪作他用。承包人出现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起索赔。

索赔依据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22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63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11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占总造价的多少,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9.2.5项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10.2.7项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5.《2013版合同》

第6.1.6项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索赔案例

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1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A公司某住宅项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2亿元;开工日期为2011年3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3月5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5日内,A公司支付50%的费用45万元主体结构达一半进度时支付30%的费用27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20%的费用18万元。

2011年3月5日,工程开工。2011年3月1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50%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45万元。在施工中,因B公司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安全帽导致一名施工人员被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伤,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后发现,B公司在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后并未用于购置安全防护用具,而是将该笔费用挪作他用。监理单位将此情况报告给A公司后,A公司遂要求B公司停工整改,工期因此延误8天。2012年6月12日,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A公司与B公司无法就工程结算价款达成一致,B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其中一项请求为要求A公司赔偿其停工期间产生的人员停工窝工损失,塔吊租赁费用损失。

A公司提起仲裁反请求,要求B公司赔偿其因工期延误而向小业主支付的违约金损失。A公司认为其已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45万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B公司应将该笔费用用于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B公司擅自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其有权责令B公司停工,B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B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导致其无法向小业主交房,其向小业主支付的违约金B公司应予以赔偿。

关于B公司人员停工、窝工损失,塔吊租赁费用损失请求。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B公司擅自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被责令停工而产生损失的,该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仲裁庭对B公司停工期间的损失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A公司违约金损失请求。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本案工程于2012年6月12日竣工,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不符。B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工期延误是非已方原因所致,其违反合同约定给A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B公司应予赔偿,仲裁庭对A公司违约金损失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承包人因擅自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被发包人、监理单位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而遭受损失的,该部分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起索赔。除此之外,承包人擅自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可能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因此,承包人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对发包人而言,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防止和减少工程事故发生、确保工程顺利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发包人应对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定期组织联合检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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