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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王璐律师原创,仅为法律学习交流之目的,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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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视角下的重大伤亡事故,可能和你想的不一样

撰文:王璐 律师

今年由于疫情退去,线下培训的邀约多了起来,我很享受和朋友们线下交流的现场感。线下培训能够在培训老师和培训对象之间碰撞出线上培训无法产生的思想火花。

五一劳动节之前,我为一家企业客户提供线下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时发现:企业的朋友们对刑事责任视角下的“重大伤亡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并不熟悉,非常容易与行政责任视角下的重大事故混淆。

这极可能导致企业管理者对安全生产相关的刑事责任风险形成错误的认识,轻视相关法律风险,放松安全生产管理,甚至触犯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视角下的事故分级标准

企业的朋友们对“重大事故”的认识一般来自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在行政责任视角下,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分级的依据的确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将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具体分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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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常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所看到的事故分级就是依据上述分级标准进行的。

刑事责任视角下的“重大伤亡事故”

我们再来看看刑事责任视角下的“重大伤亡事故”、“重大安全事故”。

根据两高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统计口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罪名包括刑法第131条至第139条之一12个罪名(第133条及之一之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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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责任视角下,刑法第131条至第139条之一等12个罪名关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等表述是构成大多数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罪名的客观要件(除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之外)。

由于刑法第131条至第139条之一没有对何为“重大伤亡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等进行具体规定,所以,两高均先后通过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表述的含义。

根据两高于2022年12月发布的统计结果,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作业罪三罪合计占95.7%以上。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占大多数,2013年至2021年,每年的占比均超过70%。

我们就以在审查起诉中占比最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为例。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第6条的规定,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标准,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标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6条规定,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由上述规定可见,《刑法》第134条所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重大伤亡事故”与行政责任视角下的“重大事故”可谓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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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带走这句话:刑事风险,预防为先

企业的朋友们要特别注意避免这样的认知误区,不要忽视、轻视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请带走一句话:刑事风险,预防为先,绝不心存侥幸。

好,今天就给大家分享这个发现,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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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及其解读仅为法律学习交流之目的,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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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理人简介:王璐 ,北京维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领域)法律服务,深耕ESG领域的合规管理、处罚应对、行政复议和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培训等。工程与法律双核,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注册环评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和NEBOSH通用管理证书;10年世界五百强企业EHS合规管理经验;合作、交流、咨询扫描如下二维码,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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