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老王无配偶子女,父母已过世,只有一个姐姐,姐姐有个独生子。前几年老王的姐姐过世,现在老王也去世了,但老王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在老王遗产的继承过程中,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外甥小王能否继承呢?
《民法典》颁布之前这样做!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某人去世时,没有配偶和子女代位继承人,且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去世,兄弟姐妹的子女是不可以继承财产的。在本案中,老王的财产就会被认定为无主财产,将会收归国有或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本案中,老王无配偶子女,其姐姐又先于老王去世,在老王没有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外甥小王是可以继承老王遗产的。
《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对于照顾鳏寡孤独老人的侄甥,赋予其法定的继承权利,既保障了合法私有财产,而且某种程度上是对亲情纽带的进一步维系,有利于引导更多的亲人尽善尽美地照顾孤寡老人,给予他们一个祥和的晚年,延伸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好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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