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划分为一般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一般撤销权是只能由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本人享有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只能由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
一般撤销权在《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文包括: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相对人以欺诈手段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基于第三人欺诈行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的撤销)、第六百五十八条至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行为的撤销)。债权人撤销权在《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文包括:第四百一十条(抵押行为的撤销)、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的撤销)、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的撤销、债务人担保行为的撤销)。
在行使方式上,一般撤销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行使的撤销权民法典取消了30的违约金标准,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无权代理行为的撤销、赠与行为的撤销;另一类是只能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方式来行使的撤销权,包括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相对人以欺诈手段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基于第三人欺诈行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以胁迫手段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债权人撤销权只能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方式来行使(不能请求仲裁机构撤销)。本文所涵盖的撤销权仅指一般撤销权,主要内容为合同撤销规则的适用要点。
18.一方当事人实施胁迫行为未达到相应程度或对方并未陷入恐惧的,不能以胁迫为由确认合同可撤销。
解析:胁迫行为表现为一种强制力民法典取消了30的违约金标准,是一种实施压力的行为,且实施压力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使当事人恐惧,并因恐惧而就范。如果压力未达到相应的程度,或当事人并未陷入恐惧,不能认定合同因胁迫而订立,不能以胁迫为由确认合同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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