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_价格违法案件查处规定_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名电白市监处字(2020)104号

当事人:茂名市电白区沙琅镇光兴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04MA4W3 UMYXJ

地址:电白区沙琅镇水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黎衍成

电话:18929719103

联系地址:电白区沙琅镇水东路40号

根据群众投诉,我局检查人员苏建忠、崔兆均、程国兰、林李辉组成检查组,于2020年1月30日对电白区沙琅镇光兴药店的销售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初步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实施明码标价,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于2020年2月3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作进一步调查。并指派苏建忠、崔兆均、程国兰、林李辉等组成检查组,对当事人涉嫌的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作详细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在2020年1月30日(检查当天)存在如下涉嫌价格违法行为:销售药品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规格、等级、价格等内容。如:1、感冒止咳颗粒(西安博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国药准字Z61021041);2、复方金银花颗粒(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63606);3、修金盖(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总经销,国食健字G20150794)等多个品种的药品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素全部缺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基本情况;

证据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证据3:《询问笔录》各1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事实的相关情况;

证据4:《检查登记表》1份,证明当事人对被调查情况的意见;

证据5:不明码标价药品照片共5张,证明当事人不明码标价具体药品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材料,并经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榕、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属于《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不明码标价的”的情形,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案件。

本机关按程序已于2020年3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茂名电白市监价格罚告(2020)3号),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予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电白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将上述款项2000元如数汇入区国库。《电白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收款银行”栏填“县农信联社”;“帐户全称”栏填“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栏填“800200000807901”;“预算科目名称”栏填“电白区领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沒收入”同时将《广东省罚款收据》第三四联和《电白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送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查附案。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或者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来源|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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