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条款明确了代持股合同的合法性,但是代持股会涉及什么法律风险呢,又应该如何规避呢?

1、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而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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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隐名股东如提出确认股东股份,将自己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章程和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中,需要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如未能获得法定票数,则无法取得股东身份。换句话说,如果隐名股东想现真身,还得看公司其他股东的脸色,其他股东要是不同意,隐名股东就无法获得这个“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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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显名股东自身原因导致股权被司法保全或执行

有些隐名股东使用股权代持是为了避债,因为他认为即便日后自己欠钱成为被告,法院也没法强制执行自己偷偷挂在代持人名下的财产。但却忽略了代持的显名股东对外负债累累的情况,此时,代持人的债主会将代持人代持的股份给冻结了,因股权代持关系只能约束隐名股东和代持人双方,对外没有约束力,根据股权登记的公示性,在外人看来股权就是显名股东的,一旦显名股东被追债,债权人完全有权申请法律依法查封,执行其名下股权。

4、显名股东离婚或意外死亡引发纠纷等

代持人意外死亡,其继承人否认股权代持关系的存在(不知情或不承认)。其代持的股权就会成为遗产,面临被继承人分割的风险。同理,如果代持人离婚,代持人所代持的股权会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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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办法】

1、慎重选择代持人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即便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亦视为有正当理由,不属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情形。因此,实际股东若因各种原因需要代持,应尽量在上述范围内选择代持对象,以减少未来解除代持协议时可能产生的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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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订全面严谨的代持协议

签订一份权利义务清晰的股权代持协议极为重要,主要条款至少应该包括:股权代持关系的确认;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谁来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比如参加股东会议、领取分红,以有另一方的监督和知情权等;关于出现特殊情形的处理;详细规定如果出现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或者不当行使权利或隐名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等重要责任时,应向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签署代持协议时,显名股东的配偶、法定继承人应同时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知晓显名股东的代持行为,且未来对代持股权不主张任何权利,如有条件,还应对代持协议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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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股权质押

由于隐名股东隐藏在代持人之后,工商登记的股东是显名股东,即代持人是股权名义上的所有人,其不打招呼就办理股权转让,质押手续完全没有任何手续上的障碍。所以,为了避免显名股东恶意处分股权或因显名股东的债务纠纷被司法保全、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可以通过设立债权、债务关系,在此基础上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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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

建议在代持股协议中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人为隐名股东。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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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隐名股东应将代持关系告知公司与其他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代持股协议书合同范本,接受公司红利的分配,通过实际行为享有股东权利,加强对股权的控制。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将代持股情况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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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过公司治理限制显名股东权利

可以制定个性化章程,来限制显名股东对标的股权的权利,如限制其转让、质押标的股权,如章程规定显名股东死亡,标的股权不可以继承。同时,可以通过表决权委托,委托隐名股东指定的条三人代为行使标的股权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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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代持股协议书合同范本,采取其他的风险防范措施。但是,无论签署多么严谨的代持协议,采取多么周密的防范措施,都无法回避股权代持本身固有的“名实不副”的法律风险,所以还是尽量避免股权代持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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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善立德治惟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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