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陈彬,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磊,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生;高雪春,铜仁学院教授。

摘要

教师惩戒权是国家赋予教师依法管理学生的权力,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体现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正当性,也反映出“惩而有教,罚而有爱”的教育宗旨,对改善当前学校教育中“惩戒权旁落、教育管理乏力”的困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明确教师惩戒权,是对当前错误教育管理理念的“拨乱反正”,它充分保障教育惩戒中师生的合法权益,既能保证教育管理的惩戒有度,又有利于塑造学生的道德品质。教师惩戒权的顺利实施,需要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来加大普法范围与力度,学校管理部门构建科学合理的惩戒申诉机制,规范教师对惩戒权的科学运用,培育学校、家长和社会等多方协同合作的教育惩戒育人模式。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简称《意见》),第十四条中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确教师惩戒权”。同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则》),明确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教师如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运用惩戒权来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成为社会各界思考的重要问题。因此,我们要清楚教师惩戒权的法律效力,明晰《规则》的现实意义,在教育实践中合理地实施教师惩戒权。

一、教师惩戒权的法律效力

教师行使惩戒权,需要有国家的法律与法规文件赋予其法律效力。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赋予的约束力。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一定的约束力,要求人们按照法律文件规定的那样行为。法律效力有时还指某种行为或事实在法律上的效果,即能够获得肯定性法律后果……显然,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合法的行为和事实的效力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赋予的。只要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当然地具有一定的效力”。因此,拥有法律效力,教师在教学管理与实践中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可以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合法惩处。我国出台的一系列法律与法规文件对教师惩戒权的法律效力解释,经历由争议到明确、由宏观到微观的一个逐步完善的法规建设过程。

首先,在宏观层面上,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法律与法规文件赋予教师惩戒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这说明教师可以对学生违纪行为作出惩罚处理。另外,依据《教育法》制定的《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2009年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些都充分表明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可以依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上述的一系列法规文件都对教师惩罚违纪学生赋权。2019年出台的《意见》则明确教师具有惩戒权,使得社会上对教师惩戒权的争议消除,法律效力就此明晰,教师可以在教育过程中依法拥有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惩戒,拥有强制管理学生的合法权力,为教师纠正学生的不良作风提供政策法规依据。

其次,在微观层面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先后出台与教师惩戒权相关的法规文件。2017年3月20日,青岛市施行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中小学教师可以适当惩戒学生,这是我国地方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概念。2017年6月,北京市教委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采取多种措施强调教育惩戒的威慑作用,依法依规及时有效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2019年9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明确诸如在课堂上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行为属于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授课教师可以依据草案的规定,对违反上述行为的学生进行罚站、慢跑等处分,但是建议要选择与学生的年龄和身心健康相匹配的惩戒手段。青岛、北京与广东省陆续出台与教师惩戒权相关的教育法规,这与社会呼吁“赋予学校与教师惩戒权”密切相关,他们在国家正式提出“教师惩戒权”前率先把教育惩戒写入学校管理章程,是学校教育改革的重大进步。2019年11月,教育部发布的《规则》更是国家顺应教育发展的时代需求,是破解当前教育管理困境的良方。

从上述的法律与法规文件中,可以看出“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力”。首先,教师惩戒权源于教师教育学生的权力,针对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教师有教育其改正的权力,是基于其职业地位而获得的强制性权力;其次,教师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必须对破坏教育活动的不良行为采取管理措施,才能确保教育教学活动顺利推进,这也是其职业权利范畴。因此,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是教育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它是保证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具有法律效力。教师惩戒权的实施要体现“惩而有教,罚而有爱”的教育宗旨,对改善当前学校教育中“惩戒权旁落、教育管理乏力”的困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教师惩戒权的现实意义

《意见》从法律文件角度明确教师惩戒权,而《规则》指出惩戒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对政府与社会、学校、家长、教师和学生等各方的权责进行细化,使多方共同依法建立教育保障机制与校园安全联动机制,依法维护教学秩序和推动依法治教,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教师要做到对学生进行传道、授业或解惑等,没有明确的惩戒权,就难以对娇生惯养的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惩处,特别是对辨别能力低、心智不成熟的学生而言,光靠教师的言语批评教育难以达到育人的教育目的,需要发挥规范与制度的约束力。随着当前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升,在家长越来越关注子女教育的社会背景下,各个家庭寄托于教师更大的期望,都盼望子女获得良好的教育与教师的密切关怀,但是孩子的成长总与现实存在着差距,单纯寄托于教师的教育往往不能够满足家长的期待,而且总是出现因学校教师管教学生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教师惩戒权的明确,可以让社会重新正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关系,纠正不正确的管教理念法律效力什么意思,理解教师对学生惩戒的真正意义和益处,化解双方的矛盾,建立良好的学校教育环境和沟通方式,让教师与学生的权益都得到有力的保障,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品行。因此,教师惩戒权的明确与实施,是教育发展的时代需求。

(一)明确教师惩戒权有利于对教育观念的拨乱反正

教师惩戒权是对当前教育体系中惩戒权名存实亡的一次拨乱反正。在快乐教育与幸福教育理念盛行的社会背景下,家长对孩子非常溺爱法律效力什么意思,容不得对孩子的半点批评,教师与家长相互不信任,教育惩戒被污名化,再加上媒体舆论的负面效应,对学生的教育变成以鼓励、表扬为主,教师少许的批评常被夸大成体罚或虐待孩子,形成“寒蝉效应”,致使教师对学生的错误行为“不敢管、不愿管”,采取明哲保身的消极态度。明确教师惩戒权是对社会及家长教育观念的纠正,可以说是恰逢其时。缺乏教师惩戒权,教育监管缺失,恶化教育环境,学校“熊孩子”增多,青少年违法违纪现象就会频发。我国古代对学生行为管理甚为严格,如东汉王充在《论衡·自纪篇》写到“书馆小僮百人以上,皆以过失袒谪,或以书丑得鞭”;明代黄佐在《泰泉乡礼·乡校》中规定“如若无故而逃学一次,罚诵书二百遍;二次,加朴挞,罚纸十张;三次,挞罚如前,仍罚其父兄”。俄罗斯卫星网日前报道,在美国有19个州体罚学生是完全合法的。时至今日,我国虽然不提倡对学生进行“体罚”处置,但是对学生行为采取适当的管教则不可缺失。明确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是对错误教育观念的修正,既可维护学校教育秩序,又帮助学生树立规则与规范意识。

(二)明确教师惩戒权有利于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惩戒权对于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有着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是赋予教师的一种权力,让“不敢惩戒、不愿惩戒、滥施体罚”现象得到改善。在《规则》中明确“教育惩戒权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这是首次对教育惩戒权进行概念界定,是广大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在教师方面,《规则》第十三条明确在实施惩戒中的禁止情形,第十四条中明确“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既对教师惩戒行为进行限定,也是教师惩戒权的合法保障,体现出“师道尊严”,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学生方面,按照学生违规违纪情形,惩戒程度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每种程度又有若干种惩戒方式。另外,为保护师生双方的权益,《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学生和家长对教师实施的第七条、第八条教育惩戒或者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学校成立申诉委员会来处理因惩戒而引发的纠纷问题;该文件还授权学校制定细则,明确教师惩戒的权力与权限等,并接受家长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的监督,保证了惩戒规则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让教师依法行使惩戒权,也避免违纪学生受到不公正的惩处,既让学生的正当权益受到保障,也让教师教育权得到保障,最终实现学生能够幸福健康地成长。

(三)明确教师惩戒权有利于教育管理的惩戒有度

教师惩戒权的明确以及《规则》的实施,解决了多年困扰教育界关于惩戒与体罚的边界问题。所谓适当的惩戒,关键在于度的掌控,教师要善于选择适宜的惩戒方法,要有刚柔并用、宽严相济的教育智慧,做到“惩而有教,罚而有爱”。若惩戒与体罚边界不明晰,就会导致惩戒权旁落、教育管理乏力。明确教师惩戒权,不可以误认为允许适度体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随后在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又将其扩充为“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从上述表述可见,体罚被法律明文禁止。在日常教育管理育人实践中,教师要以“育人为本”并基于“关注学生为宗旨”,领悟惩戒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而实施,不能把它作为体罚学生、发泄私愤的保护伞。明确惩戒权是保障教师敢管善管,教师要充分学习文件精神和惩戒权的内涵,抵制与批评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作为惩戒权的实施主体,教师要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避免惩戒权的滥用。学校作为管理部门,要对教师的惩戒有度给予肯定,也要对教师的惩戒行为进行监督。

(四)明确教师惩戒权有利于塑造学生的道德品质

为推行和实现全面的素质教育,我国教育主管部门一直在不断努力深化教育领域的各项改革,其目的就是培养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尤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目标下,需要更多德才兼备的现代化科技人才。自古以来,教育学者就提倡“先做人,后做事”,注重人的道德。道德教育是素质教育的灵魂,是学生“成人”和“成才”的基石。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的八大基本理念之一是“更加注重以德为先”,因为道德教育关乎社会利益的均衡与调节,更是关乎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立身处世和幸福生活。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着我们共同的价值规范和价值共识。习近平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学校作为公共教育场所,道德教育是学校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至关重要。学生正处在青少年学习阶段,其道德品质的养成则与教师的正确引导和道德教育密切相关。“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核心内涵,是教师依据教育目的和教育规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不合范的受教育者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即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言行失范进行制止、管束,让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到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道德教育具有方向性与导向性,是向上、向善的教育,而无视道德规范的放任主义则不利于学生良好道德品质的养成。明确惩戒权,使教师因职业身份而获得强制性权力和教师职务权利,以重新拾起对受教育者行使管教的权利,敢于对学生不道德行为进行管和教,培养学生良好的规则意识并养成遵守秩序的习惯,才能使他们成为品德高尚且能遵守社会规范的合格公民。

三、教师惩戒权的实现路径

(一)加大对教师惩戒权的舆论宣传

新闻媒体是现代社会最直接、最迅速、影响最广泛的传播工具,也是现代社会最直接、最迅速、最易接受的传播工具。教育惩戒权能否在我国学校的实施中取得良好效果,与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力度密切相关。通过舆论宣传,可以把《规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原则等传递给教师、学生、家长以及相关的教育管理者,在教育界及社会上形成特定的舆论氛围,进而影响人们对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认识,推进教育惩戒权的科学实施。新闻媒体在加大舆论宣传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我国教育情况复杂,教育惩戒权传达要准确及时。我国地域广阔,教育水平有着农村与城市、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区别,及时、准确传达教育惩戒权是一件具有挑战的事情。2019年12月初,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教育惩戒制度进行调查显示:在2005名受访者中,中小学生家长占78.1%,生活在一线城市的占30.1%,二线城市为41.3%,三四线城市为23%,城镇或县域的占5.2%,农村的占0.3%。这说明在我国城镇及农村地区还存在信息资讯不发达、参与度不积极等现象,对于教育惩戒权的知晓和认识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二是打造正面舆论态势,提升对教育政策的解读能力。现代社会错综复杂,教育领域存在各种问题与矛盾,关于学校处理学生事件产生的冲突等时见报端,由于一些自媒体对教育惩戒权缺乏必要的研究,进行惩戒即体罚的言论误导,致使社会对教育管理产生信任危机。作为新闻媒体,要对热点冲突进行政策解读,引导公众正确地认识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以形成积极正面的舆论导向,让师生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促进教育事业更好地发展。

(二)构建教师惩戒处理的申诉机制

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维护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它是指学生、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救济制度。因此,教育申诉制度的主体是教师与学生,其申诉范围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的侵犯;二是教师与学生对受到的处理或处分不服;三是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教师等的侵犯。因此,教师与学生都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申诉。在对教师惩戒权处理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冲突或异议,构建申诉机制可以维护学生和教师合法权益。《规则》中第十七至十九条对校内申诉、救济途径和指导监督等问题进行了表述,为学校建立申诉机制提供政策依据和支撑。在学生权益方面,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而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可以说上述法律、规定保障学生有充分的权利,当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就可以提出正当的教育申诉请求,主管部门依法调查以维护学生权益。在教师权益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因此,申诉机制构建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依法建立校内申诉机构或组织,学校上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受理申诉的主体机构要坚持中立与独立的原则,才可以独立作出判断和决定而不受制于各职能部门的压力。其次,充分考虑教师主体与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既要维护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权,又要维护学生的利益。要充分调查引起冲突的处境与困惑,制定解决问题的最优手段,要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单方面地做出决定。最后,明确申诉范围和申诉程序,并建立听证与回避等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审核与监督机制。规范教师的管理行为,在学校内部形成监控与纠错机制,避免教师与学生、家长的矛盾激化,充分维护学生与教师合法权益,使得惩戒权真正落地实施,提升学生道德和素养,维护师道尊严。

(三)规范教师对惩戒权的科学运用

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是我国教育制度建设的重要进展。要达到惩戒育人实现立德树人的目的,需要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做到对“度”的把握,不能把教育惩戒权作为体罚的挡箭牌,明白惩戒是出于教育的目的,体罚则是基于暴力的逻辑。教师运用惩戒权是依法行使教育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与《规则》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是对学生失范行为的矫正,因此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必须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厘清惩戒与体罚的边界,避免导致惩戒权旁落、教育乏力。“教育惩戒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纪律与秩序,控制顽劣、激励上进、纠正不良习惯,使学生成为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社会成员”,这是教师需要谨记在心的。二是依法惩处,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特别强调我国公民的人格与尊严要得到保护,以免受到他人的侵犯,同时严令禁止发生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行为,无论何种方式都是不被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也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因此,要以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为惩戒准则,把握好“度”,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借机侮辱学生,致使学生精神上受到伤害。三是惩戒要有“艺术”,要有教育性。《规则》中要求对学生违规违纪情形采取不同程度与形式的惩戒方式,但是教师在实际场合中要根据学生个性特点灵活把握,不可硬搬硬套,要体现教师的专业性。教师要分析学生违规违纪的深层次原因,探究学生的心理因素,让学生真正明白错在何处、为何受到惩处。

(四)培育教育惩戒的多方共育模式

教师惩戒权目前仍然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教育议题,需要学校、教师和家长以及社会共同努力,多管齐下维护和落实教育惩戒权的实施,更要不断健全家校沟通渠道与教师共融的途径。道德教育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共同作用于学生,才能取得良好的育人效果。道德教育始于家庭教育,延续于学校教育,拓展于社会教育。教育是家庭、学校与社会的共同责任,离开任何一方的教育都是不完整的、有缺陷的教育方式。教师、家长、学校与社会都要正确认识惩戒,抛开对惩戒片面与错误的误解。在重视子女教育的今天,家长对孩子不可以过度娇惯,要对教育有敬畏之心,要配合学校做好对孩子日常行为的规范,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家校合作共育是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的教育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的根本任务又赋予中小学家校合作共育新的时代要义。教师对违规学生要采取以育人为目的的惩戒手段,让学生从错误中汲取教训,进而提升自我素养和规范意识。学校及管理者要重视惩戒的实施过程,做好监督与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家校之间的信息沟通会,消除认识误区。学校只有将立德树人的贯彻与严格的学生管理结合起来,以学生为本,才能得到家长与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最终构成多方共育的惩戒教育模式。

四、结语

总之,教育惩戒权的明确,标志着教育惩戒权正式获得教育制度的认可,是我教育领域改革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惩戒权代表国家公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随着西方教育理念的不断引入,学生个人的自主意识和人权意识不断增强,师生矛盾与冲突必然较以往增多,教师惩戒权能对教师惩戒育人行为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教师的权力与职责相辅相成,在教育实践中要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与保护,不仅要提升教师自我的人格魅力,更要从教育学、心理学的角度对学生进行性格认知,充分了解教育对象,从法律法规上明确教师的权益范围,防止惩戒权使用过度,并不断提升教师的社会专业化认可度。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失范学生进行的处罚教育,是教师因职业身份而获得的一种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教师惩戒权的赋予,使得教师运用法治思维去规范学生,敢于用法规手段去面对因惩戒权而引发的校闹事件,改变“教师只教授知识而不敢管、不愿管学生”的现象,当学生意外发生时,可合理划清责任,恢复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教育部发布的《规则》向全国征求意见,期望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顺利推进该教育制度的实施。在以后的教育制度发展中,正如周洪宇教授所提议的那样,应修改教师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通过进一步的教育立法,更进一步明确教师惩戒权的具体内容、实施细则与适用边界以及教育相关主体的权责,依法构建我国教育保障机制,联合家庭、学校、社会等形成校园管理的多方安全联动机制,以达到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提升学生素质的教育目的。教育部出台的《意见》《规则》充分明确教师的管理权力,赋予教师惩戒权的法律效力,保证惩戒规则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合法性,为教师管理学生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也让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使得学校与教师运用有利于学生身心发展的惩戒手段和形式,为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培养创新性人才,从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惩戒在这里不仅是一种教育手段,更是一种原知的唤醒。我们相信,随着《规则》的最终定稿,更多实施细节将展现在教师、学生与家长面前,社会对教师惩戒权的细则将会有全新的理解与认识,这将会更好地推动我国学校教育管理的规范与秩序,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缓解学校教育管理中的矛盾冲突,也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强烈需求。

本文原载于《现代教育管理》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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