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条例有法律作用吗_《工资支付条例》_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条例第12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建设工程领域进行了重点关注,现为大家解读一些涉及实务当中经常涉及的条款,仅供参考!

一、农民工身份确认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解读:以户籍所在地为依据,农业户口划为农村居民《工资支付条例》,非农户划为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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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工维权方式的列举

第十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解读:农民工维权方式列举,但在实务中举报、投诉往往比劳动仲裁、诉讼更直接、便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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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支付条例》,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解读:进一步强调了用工单位违法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以及使用无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以上单位拖欠工资的,用工单位先清偿,后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解读:用人单位违法分包情形下参照《劳动合同法》94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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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建设领域用工及工资支付规范

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解读:总包单位需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解读:《条例》规定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名用工登记,未实名登记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二十八条 第三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解读:明确规定了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立工资管理台账,保存日期为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保存两年有所不同,这里是特殊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需要保存三年。3年的起算点不是建立台账之日,而是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之日。

第五十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举证责任倒置,在合理范围内,农民工主张工资数额,单位应当提供工资支付台账,清单材料,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认可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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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后果及惩戒措施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解读:违法后果,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对单位多方权益予以限制。应对了《条例》第十条,往往采用举报的维权方式,比劳动仲裁、诉讼更直接、便捷、有效!

六、对应具体情形,严重程度的违法后果。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解读:以上违法后果,可见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最为严重,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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