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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蓝观察社

当下警事 警察心声

后台有人问我对这个案件的看法,趁有时间就写了一篇。基础案件事实不介绍了,想必愿意点开的都是知道这个案件的人。

案件的二审判决书请去裁判文书网()搜索【黑01刑终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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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基础量刑是:无期徒刑。

然后才考虑整个案件的所有量刑情节,来增加或减轻刑期,最终确定量刑。

哈中院的《情况说明》我看了,是个非常糟糕的危机公关。它只解释了为什么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但根本没解释清楚为什么量刑会这么轻。

顺便一提:基层法院的职权范围内能判刑的上限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要由中级法院管辖。这个案件至少是“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所以总的来说,我的观点是:本案量刑明显偏轻。

这个案件应该先以级别管辖为由,移给哈中院审理。如果哈中院不愿意接收,那受限于基层法院的权限,也应当在权限范围内的上限量刑——有期徒刑15年。

二审判决书中摘录的一审判决认定中,只认定王喜海、王喜波是主犯,但是对这两个人的量刑情节,无论是重判还是轻判的情节都只字未提。推测应该是根本没有认定。但是,这个案件中还是有很多量刑情节值得一提的。

1、“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本案不适用这一量刑情节

法律术语叫“蛋壳脑袋”,即被害人自身体质异于常人,因此在遭受对一般人不足以致损的暴力时,发生了损害结果。蛋壳脑袋规则

放到刑事实务中对蛋壳脑袋案件的处理,《刑事审判参考》第103期《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定性研究》一文中(作者黄祥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有兴趣研究的同学可以去细读。

总的来说,实务中确实会考虑被害人的自身因素或其他介入因素而在量刑时从轻。但是请注意,适用的相关前提是“暴力程度轻微,对于普通人不足以致损”。

实务中的处理思路一般是:

量刑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_酌定量刑情节_情节量刑酌定怎么判

而哈中院的情况说明给我们提供了充分的弹药:

工具是“砖头”,击打部位包括了心脏所在的左胸,击打的暴力程度已经造成肋骨骨折……这些客观因素都说明了伤害力度是对于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有可能造成死亡的严重暴力,而不是换了一个没心脏病的人就肯定无损。

它根本就不属于“轻微暴力致损”的情况,也不应当因为被害人的自身体质原因而在量刑时从轻。

当然,被害人自身体质对死亡结果有一定的作用,这确实在量刑时会考虑,但是它也仅仅是影响到极刑(死刑)的适用,对于非死刑的其他刑罚,不应当有太大的量刑利益。

2、“有分有合”——持续、轮流的殴打

酌定量刑情节_情节量刑酌定怎么判_量刑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请注意判决书和《情况说明》中对事件过程描述的这几个字。这是在刑事案件中非常专业、并且非常隐蔽的字眼,一般人可能都不清楚,这四个字代表的实际情况是:

这一伙人先后分几拨,轮流对曲警官进行了暴力殴打,先A和B打,然后过了一会C来打,再过一会DEF来打。这样才能叫“有分有合”,这是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轮流殴打过程,而不是一堆人同时上去打完然后跑开。

如果是五六个人一窝蜂地冲上去打,打完就散了,那事件经过只会表述为“被告人一伙共同对被害人曲X、李X推搡、撕扯、抡拽、踢”。

而这一恶劣行为,也应当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来考虑。

PS:很多警察叔叔吐槽的《情况说明》中的“撕打”,其实只是一个非常不严谨的表述,它只代表了写这情况说明的人态度不端正,以及可能和办案人员不是同个人。但这对整个案件的认定和量刑基本没影响。

3、现有证据可能不足以判断谁是最终致损人

从《情况说明》里的伤情描述来看,这个案件中对于致死原因的证据并不是很充分。

这是多方面原因结合而导致死亡的案件,但是从证据中:

其一,没办法判断导致死亡的多个原因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哪个。到底是打断肋骨诱发,还是剧烈运动诱发,还是其他的软组织受伤诱发,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酌定量刑情节,没办法作出准确无误的判断。

其二,基于2中的“有分有合”,以及我们常办的打群架的案件,可以推断这个案件的证据很有可能根本没办法确定具体每个部位的损伤是由哪个被告人造成的。

所以,证据不足以准确区分每个人的行为和致损结果,会在量刑上给被告人带来一定的轻判利益。这也是整个案件中,唯一对两人主犯王喜海、王喜波有利的因素。

4、除夕之日,当众打人

前几天张扣扣案的公诉意见里是这样说的:

被告人张扣扣选择的作案时间是中国人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春节,在年终岁满的大年三十的正午;其选择的作案地点是在村委会旁、村民返乡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其选择的作案时机是在大多数村民阖家团圆、祭祖回乡之时;在光天化日之中、在众目睽睽之下、在老弱妇孺之前,刻意伪装、公然行凶连杀三人,其恐怖的行为造成周围群众惊愕、恐惧和逃散。又在纵火烧损汽车之后,掏枪威胁前来劝阻之人,并在作案后潜逃。其极大的人身危险性,也给人民群众心理蒙上了阴影,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恐慌。

法院的判决中也将“除夕之日”作为情节特别恶劣的考虑之一。

前几年贾敬龙案,最高法答记者问时是这样说的:

——刻意选择在春节作案,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春节是我们中国人最重视、最重要的传统节日,而贾敬龙却有意选择农历大年初一,在全村老少欢聚一堂、互相团拜、自排节目演出的欢乐喜庆时刻,当着全村近千名男女老少的面开枪杀人,引起村民极大的恐慌和愤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案件一审时,北高营村数百名村民向法院联名请愿,强烈要求法院主持正义,依法严惩贾敬龙。

对于这两个人的死刑及其理由,我一直很赞同。

除夕日、当众,这是任何一个故意犯罪的案件中,都必须从重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而且它带来的量刑重判效果非常明显。

我不明白为什么这个案件的判决书里丝毫不提。

5、袭警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加了一条“袭击警察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

立法当时考虑的是,袭警完全可以用妨害公务罪来包容,不需要额外增设一个袭警罪,只要增加这个从重处罚的量刑条款就行。

所以很多警察叔叔说我国没有袭警罪,这其实是立法技术的问题,但立法时已经考虑了要对袭警行为重罚。

而本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仅仅是因为妨害公务罪导致警察重伤、死亡的话,属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应以处罚更重的故意伤害罪来认定。

但是故意伤害这个罪名本身并未包含“妨害公务”的处罚,因此对于妨害公务的故意伤害行为,本来就要将妨害公务的情节作为量刑情节来从重处罚,更何况还是袭警的法定从重情节。

光凭4和5这两个从重情节,就足以让刑期上升到无期徒刑了。

6、没有如实供述

二审判决书里对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中认定:

被告人丁景阳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金兰、吴春娟、王金磊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那么很明显酌定量刑情节,本案的主犯王喜海、王喜波两人根本没有如实供述。

而另外一方面,本案的被害人家属是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在整个案件长达一年多的诉讼过程中,六个被告人,完全有机会也有能力作出一定的赔偿,但是,根本没有。

PS:这里要给法院说句好话。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附民中其实是不能支持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略有争议,但它是主流观点和做法),所以曲警官一家的法定赔偿项目其实只应该有“丧葬费26217.5元”这一项。

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其实应该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另外再提民事诉讼。但是一审法院还是仍然支持了这两项的60多万,给当事人减轻诉讼麻烦。虽然结合这个量刑来看,也有可能是法官业务不精,但是。。。还是把人往好处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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