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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正当防卫又称无限防卫或无过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特殊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是指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行为。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最大的区别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即不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何种后果,均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特殊防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存在特殊防卫,这里仅限于侵犯人身权益,如果是财产权益则不存在特殊防卫,比如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财产犯罪。
2、关于不法侵害人“行凶”的行为是指杀人与伤害界限不明,很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比如甲疯狂用砖块拍打乙的脑袋,这是乙就可以行使特殊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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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并不是说只要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都可以行使特殊防卫,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比如甲携带刀抢夺乙,为了将手机抢走,将乙的拇指砍掉,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既属于重伤,但是这种情况下,已不能对甲行使特殊防卫行为。
4、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仅限于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列举的犯罪,还包括其他暴力犯罪,比如放火罪、爆炸罪。
供稿:张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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