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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发布日期_送达公告时间怎么填_公告送达时间

一转眼仨月没更新了,感谢424位朋友的不离不弃。本公众号的原则是:可以拖更,绝不断更。本次打算更12篇,补前三个月拖更的文章。

今天先更一个法院公告的边角料知识:公告只能发人民法院报吗?

公告是法院送达的一种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的规定,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使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使用公告送达。

关于适用公告送达时是否需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在实务中略有争议,各地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第95条中“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的解释见仁见智,故裁判中存在不同观点,有些法院认为需穷尽其他所有送达方式后仍无法送达,才能够适用公告送达,有些法院认为无需穷尽,在尝试一两种其他送达方式后无法送达的,即可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关于公告送达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38条“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的相关规定,公告送达的形式包括在法院公告栏和被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在报纸或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实践中,法院较多使用登报的形式进行公告送达。而关于公告报纸的选择,现有人民法院报、人民日报等多家媒体均开展了司法公告送达业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第2条“为加强法院公告工作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9月8日下发了《关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通知》(法办[1992]93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下发了《关于重申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的通知》(法[1993]29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2001年12月21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法办[2001]246号),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统一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多年来,各级法院落实上述通知要求,认真规范公告刊登工作。《人民法院报》在不断推进公告刊登规范化的同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29个公告刊登代办点,并实现了在《人民法院报》电子版、中国法院网上同步免费刊载。实践证明,法院公告在《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对于便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及时有效查询了解公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及案件当事人普遍把《人民法院报》作为查询、阅读人民法院公告,从中了解全国法院案件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的有关信息的重要载体。因此,各级法院应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关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规定”的规定,最高院曾针对公告报纸的选择,于2005年发布司法解释,要求各级法院应选择人民法院报作为公告送达的报纸。

虽上述解释发布于2005年,距今已有18年,但现行有效。加之上述规定未违反上位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只是进一步细化应由人民法院报作公告送达的报纸公告送达时间,笔者认为,在效力上没有太大问题。

实践中很多案件未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人民法院报公告,而是选择了其他报纸。关于此种情况产生的纠纷,笔者选取部分法院裁判意见,展示如下:

1、在(2016)苏05民终6181号《刘忻与闻晓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针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使用人民日报而非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的争议,苏州中院的观点为:二审另查明……2016年6月23日,一审法院在人民日报向闻晓峰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闻晓峰于2016年6月22日向一审法院邮寄的上诉状邮件中其联系电话为186××××4747。本院认为,闻晓峰上诉认为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但一审法院除通过人民日报向闻晓峰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外还邮寄相关材料至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院505号105,并注明收件人为闻晓峰,联系电话为186××××4747,结合闻晓峰于2016年6月22日邮寄上诉状以及所留联系电话186××××4747可知,闻晓峰收到了一审法院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院505号105的信件材料,故一审程序并无不当。

苏州中院实质审查了当事人提出的送达程序异议,认为一审法院除使用人民日报进行公告外公告送达时间,还多次向当事人邮寄送达,并且通过当事人提交上诉状这一行为来看,其已经收到了一审法院邮寄/公告的一审判决信息,未侵犯当事人诉权,故一审送达程序合理。

2、在(2019)吉05民申10号《赵贵精与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针对原审法院在通化日报进行公告送达的行为,通化中院的观点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赵贵精、王占双在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处均留有联系电话号码及住址,原审法院在向赵贵精邮寄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时未填写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写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且原审法院在通化日报《山城周末》上公告向赵贵精、王占双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送达不规范。

从上述案件中,笔者认为如法院未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公告送达产生纠纷,司法实践中会在1、受送达人是否实际收到了文件(保障受送达人诉权)及2、如未收到,法院的送达方式是否合理 两个层面考察送达程序是否存在问题。

综上,笔者建议,为避免纠纷,如法院询问选哪个报纸进行公告,都选人民法院报!

以上为笔者的本次更新,欢迎各位朋友与笔者沟通讨论。【更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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