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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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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立法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时间,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20071028]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权威观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 强

三是合理缩短公告送达时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统一、权威、规范的公告送达平台,大力推进电子公告,全面提升公告送达的覆盖面和精准度。

相关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送达时间,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建议适当缩短公告期限提高公告案件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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