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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公共服务研究

京人社服发〔2017〕202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支持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发展,做好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7号)的有关规定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平台,制定了《关于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15日

关于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7号)要求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平台,做好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应遵循积极稳妥、稳步实施、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努力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便捷、专业的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推进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事关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是市属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作为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工作,依法依规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和承接主体,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

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按规定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五)具备提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必需的活动场所、服务设施、工作人员和专业能力,其中活动场所、服务设施可为全市退休人员提供开放式服务。

(六)具备相对集中管理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的条件,以及衔接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原标准不变的保障机制。

(七)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具体有:

(一)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并为退休人员提供档案需求方面的相关服务;

(二)以退休人员参保单位身份为退休人员代理各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待遇享受和支付手续;

(三)为退休人员提供有关社保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四)办理退休人员社保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五)为死亡退休人员遗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六)组织实施退休人员各项服务活动:如开展各项适合退休人员参加的文娱健身活动和面向退休人员的宣传、培训、知识讲座,慰问孤老、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探望大病住院的退休人员等;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

第七条 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总预算费用,由购买主体按照购买服务价格和承接主体实际管理的上一年度末退休人员实际人数为计算依据,进行预算编制。

购买服务价格由专项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服务经费、直接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工作人员人工成本费和工作经费等构成,其中服务经费参照本市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人工成本费和工作经费参照本市街道社保所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平均人工成本和工作经费水平、按财政预算评审确定的定额标准执行,相应的标准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中明确。

今后购买服务价格的调整,由购买主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提出调整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按以下工作流程实施购买服务:

(一)会同市国资委根据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计划,编制年度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明确购买的内容、资金需求、期限、实施方式、目标、绩效指标等。

(二)按照年度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并将年度计划向社会发布。

(三)按照政府采购流程,结合需提供服务的特定的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际情况,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金额、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五)负责对承接主体实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对承接主体资金使用情况和服务工作绩效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承接主体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制度,组织好政府购买工作的实施,积极推进第三方监督和评估模式,对承接主体政府购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与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改革进展情况,根据工作进度,统筹安排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年度预算资金,确保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足额拨付到位。配合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做好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年度预算和中长期财政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一级企业及所属社保平台,在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中,切实维护好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将市属国有企业一级企业及所属社保平台维护退休人员稳定情况纳入北京市国有企业信访维稳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

市国资委要配合市人力社保局,指导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承接主体,做好维护所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承接主体要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承接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承接主体维护稳定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政府购买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截留、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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