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 时 特 惠: 本站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一年会员只需98元,全站资源免费下载 点击查看详情
站 长 微 信: muyang-0410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承包A公司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包干总价为人民币1200万元,承包内容:房屋室内外所有区域(包括一层大厅内外、宴会厅、各种设备间、升降机、停车场、员工区域二层餐厅包房、KTV室、会议室、健身房;三层会议室、办公室、茶室、棋牌室、二至八层客房等,详见施工图及效果图、现场)的全部装饰装修。除活动家具、饰品、管理系统、厨房设备、健身器材、棋牌用具、家电不在此次发包范围。

2014年1月5日,A公司发出开工令,B公司即开始装饰装修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对工程进度预算款的拨付等产生争议,曾发生施工工人在施工现场罢工讨要工资的行为。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合同内已完成的工程造价、合同内未完成的工程造价、合同外增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字意见书,结论为:B公司承揽的A公司装饰工程审鉴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6元,其中:合同内已完成部分工程审鉴造价为.94元,合同内未完成部分工程审鉴造价为.94元。合同内有项增量工程审鉴造价为.92元。合同外增项工程审鉴造价为.40元。双方实则均确认,订立装饰装修的《施工合同》之时,尚有千余平米的房屋正在施工中。

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无论具体的面积确为多少,双方实则均确认,订立装饰装修的《施工合同》之时,尚有千余平米的房屋正在施工中。故A公司主张该部分正在施工的房屋也包括在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范围之内,应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合同条款所载明的“房屋室内外所有区域(包括一层大厅内外、宴会厅、各种设备间、升降机、停车场、员工区域二层餐厅包房、KTV室、会议室、健身房;三层会议室、办公室、茶室、棋牌室、二至八层客房等,详见施工图及效果图、现场)”,因原建筑本就存在“一层大厅内外”和“三层会议室”,故不能当然认为包含了新建的“三楼会议室”以及“一楼员工区域”,还必须结合“详见施工图及效果图、现场”加以认定。结合双方均确认的订立合同之时尚有千余平米房屋正在施工之事实,不能认为合同约定“现场”就足以表明要对尚未完成施工的新建房屋部分进行装饰装修。

本案在核心争议之外,通过本案裁判尚提取以下可供参考的裁判要点:

1、施工企业采取停工或者激烈维权方式产生的损失后果将不被支持。

2、 在施工企业不能提供发包方要求变更、增加工程的签证资料等原始资料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与发包方就变更及增加工程进行磋商的录音也能佐证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并非施工单位擅自扩大施工范围所致,最高院也支持了承包方签证变更款项。

裁判理由

《施工合同》关于装修范围的约定是:“2.1承包范围:A公司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内容:房屋室内外所有区域(包括一层大厅内外、宴会厅、各种设备间、升降机、停车场、员工区域二层餐厅包房、KTV室、会议室、健身房;三层会议室、办公室、茶室、棋牌室、二至八层客房等,详见施工图及效果图、现场)的全部装饰装修:包含室内外拆除部分、中空天棚、墙面、地面、门窗、窗帘、需固定安装的家具等(例如壁柜、灯具、洁具、五金件等),所有水、电、电视、电话、网络等系统重新综合布线;外墙涂料、铝合金隔音窗、装饰线条、门头、外围亮化工程、空调拆装调试、弱电、监控改造及消防工程(必须按最新消防法来做,而且全部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及验收通过合格)的装饰装修。除活动家具、饰品、管理系统、厨房设备、健身器材、棋牌用具、家电不在此次发包范围。”B公司一审陈述,《施工合同》签订时,原建筑外尚有1140平米房屋正在施工,A公司在一审答辩时也认可双方签订合同时1140平米尚在施工中,但主张新增部分应包含在1200万元的包干价中。再审期间,A公司提出1140平米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尚在施工的范围面积为1060平米。本院认为,无论具体的面积确为多少,双方实则均确认,订立装饰装修的《施工合同》之时,尚有千余平米的房屋正在施工中。

故A公司主张该部分正在施工的房屋也包括在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范围之内,应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合同条款所载明的“房屋室内外所有区域(包括一层大厅内外、宴会厅、各种设备间、升降机、停车场、员工区域二层餐厅包房、KTV室、会议室、健身房;三层会议室、办公室、茶室、棋牌室、二至八层客房等,详见施工图及效果图、现场)”,因原建筑本就存在“一层大厅内外”和“三层会议室”,故不能当然认为包含了新建的“三楼会议室”以及“一楼员工区域”,还必须结合“详见施工图及效果图、现场”加以认定。经本院反复核实,双方均确认施工图的范围不包括新建部分。A公司虽主张效果图能够证明包括新建部分,但以保管不善为由未向本院提交,其同时主张效果图曾向一审、二审法院提交过,但根据二审询问笔录的记载,审判人员曾向其明确其仅在一审证据清单中写明有效果图,实际提交的证据与证据清单不符。A公司另主张合同所约定的“现场”即表明包含新建部分,但结合双方均确认的订立合同之时尚有千余平米房屋正在施工之事实,不能认为合同约定“现场”就足以表明要对尚未完成施工的新建房屋部分进行装饰装修。综合以上事实,特别是双方均一致确认施工图范围不包括新建部分,认定《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施工范围包括新建房屋部分理据不足。

双方在原审诉讼中均一致认可司法鉴定所认定的B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造价.26元,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仅实际部分完成的情况下,该造价显然已经明显超出1200万元包干价。B公司主张造价增加是因为工程存在变更、增加,但未能提交A公司作为业主要求变更、增加工程的签证或原始凭证总价包干,二审即认为这与合同内外的增量增项应是业主提出并同意施工单位才能够进行施工的建筑行业规范和惯例不符。本院查明,B公司一审提交了录音记录,拟证明A公司时任总经理黎美秀表示“原图纸上没有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全部算增补”,二审提供了昆明汉森图文设计室魏汉军的证人证言,拟证明变更施工图设计方案导致工程增项增量是由设计方、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非B公司擅自所为。本院认为,虽然B公司不能提供A公司作为业主要求变更、增加工程的签证或原始凭证,与行业规范和惯例不符,但前述录音记录和证人证言至少能够证明施工人与业主方就工程的增加变更进行过沟通,不是施工方罔顾业主意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现双方一致认可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为.26元,二审仅因缺少业主要求变更增加工程的签证或原始凭证,以1200万元包干价折算出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为元,显与当事人认可的事实不符。根据《施工合同》第5.2条的约定,本案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不得突破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系指合同总价不因工资、物价、费率或政府调价等因素而有所调整,并未约定工程范围发生了变更增加也不得突破包干总价。二审既对工程范围发生变更增加的事实认定错误总价包干,对应付工程款也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综上,B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终130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丽中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

编辑 | 周丽 王美芳 审核 | 谢凯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是天驰君泰在杭州设立的直属办公机构,在天驰君泰全国布局中居于重要地位,基于天驰君泰全国资源和本土化团队优势的整合,致力于在商业领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天驰君泰是一家总部位于北京的规模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26家办公室,执业律师近千人。天驰君泰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经过20余年的发展,律所底蕴扎实、积淀深厚,业绩好、口碑佳。天驰君泰曾荣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并连续多年被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评为”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多年登榜钱伯斯、亚洲法律杂志(ALB)等法律评级榜单,在业内颇具影响力。

天驰君泰始终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务实的法律服务。下设16个业务部门,包括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公司收购与兼并、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刑事辩护、信用管理、税务与财富规划、民用航空、环境资源与医药健康、政府法制与行政诉讼、国际贸易与投资、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破产重整与清算、TMT。

联系我们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江世纪城广孚中心23层

网址:

邮箱:@.com

限 时 特 惠: 本站每日持续更新海量各大内部创业教程,一年会员只需98元,全站资源免费下载 点击查看详情
站 长 微 信: muyang-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