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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丨发现丨法律丨人文

让阅读变得有温度,让思考成为习惯

联合读讨:

刑法格言的展开》

5月19日晚,读书促进会法学经典部与《评律论法》编辑部在图书馆立心书屋成功举行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的联合读书讨论会,曹佳悦和杨其昱同学主持了本次活动,30余名热爱读书的同学参与了本次活动。

PART.1

主持人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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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主持人从阅读书目与本书作者两个维度进行导读。

本次读书会所选书目为张明楷老师的《刑法格言的展开》,这本书作为一本公认的法学著作,曾经启蒙无数法学学子步入法学殿堂,感受刑法学的魅力。这本书同时是理论学术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典范,选取20余则西方经典法律格言,并将其结合具体案件缓缓展开,通过作者鞭辟入里的论述,用轻松的导入与精密的论述,展示了刑法学的博大思想与精深的理论内涵。本书既适合刑法学初学者作为启蒙读物阅读,也适合对刑法学有兴趣的同学围绕某一论点深入阅读,批判思考。

张明楷老师并非仅仅讲述每一刑法格言的义理,他也强调了这一原则在具体适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同时对例外情况进行列举,对涉及的冲突刑法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对存在的疑难问题给出自己的观点和阐释,说理论述过程中兼顾中国法视角和比较法视角,足见张明楷老师理论研究功力之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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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简要分析了“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任何权利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等格言,以期为本次读书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在作者介绍环节,主持人从张明楷老师鼓励学术批评、欢迎异见提出;张明楷老师热爱学术、追求学术共同体的打造;张明楷老师具有鲜明学术立场,反对“二元论”思想等方面介绍作者,让与会同学对本书作者有了全面系统的了解。

PART.2

主讲与评议

在这一环节,同学们围绕自选格言作主题汇报,并由《评律论法》编辑部正式编辑和法学经典部21级同学进行发言评议。

1.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李佳颖: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因较多,主要分为两方面。首先,从价值判断而言,罪刑相适应体现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与朴素的法律观;其次,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决定了罪刑相适应这一基本原则,对这一原则的坚持有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进而保障犯罪人基本人权。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实际上是要求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相适应,这一观点分别体现了报应刑和目的刑对刑罚的限制;当二者相冲突时刑法第236条,张明楷老师主张“点的理论”。贯彻落实这一原则,并不仅局限于法律规范中的呈现,还需要从坚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禁止残酷野蛮的刑罚等角度着手。

文俊伟:首先,领读同学提到:“我国由于地理人口因素,我国的法定刑不可能太小”这一表述是有问题的,张明楷老师在书中表达的观点是“法定刑幅度不可能太小”;其次,可以在讨论处理责任刑与犯罪预防的关系时补充二者的法学概念以及相应学说,拓展领读的知识面。最后,在形式上,建议同学可以增加与大家的互动。

2.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

孙梦缘:文章以“我国不断增设新罪是否是对刑法谦抑性的违背”作为重点讨论,在此问题上,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产生对立。我个人支持前者。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不可能再对个人的主体性进行控制。与此同时,个人行为所具有的潜在危险也在增大。既然如此,我们就不可能以强调刑法的谦抑性为由,采取消极刑法观,而应该对谦抑性进行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的谦抑性并非反对及时增设一定数量的新罪,完善的司法也应当发挥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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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其昱:我从违法性的本质来看这个问题。有关违法性的本质的讨论,出现了形式上的违法性和实质上的违法性的学说分立。其中,实质上的违法性说中,出现了伦理规范违反说,认为与伦理道德相悖的行为就是具备违法性的行为。这种学说受到的批驳,或可说明为何“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首先,道德伦理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应当如何识别?其次,是否会造成“有思想就有刑罚”的局面?由此,“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的内涵或可被进一步理解。

3.任何人不因思想受罚

王孟涵:在人类社会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存在将思想作为处罚对象的现象,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法律与道德难以分离;刑罚处罚的对象只有行为,需要辨明思想与行为的关系;思想自由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其他自由的前提,需要得到充分保障;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刑法第236条,而侵犯法益的主体只能是行为。结合该格言在定罪量刑中的体现,张明楷老师在本书中支持客观主义的犯罪论,认为需要将客观要素放置于比主观要素更为重要的地位,对于犯罪应该坚持由客观到主观的认定径路。

万雨欣:肯定领读人的思考深度的同时,我认为其在对“刑法理论中是否存在将思想作为处罚对象”这一重点角度的探索有所缺失。在此举例:被告人以为购得海洛因而贩卖,经买主查验是假货,在其交易未完成状态下而返回途中被查获。对于该案例,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均认为其构成贩卖毒品未遂。但基于客观主义立场,我认为此认定欠妥。首先,其贩卖的事实上并不是毒品,缺乏未遂的处罚依据;其次,如果行为人客观上贩卖的不是毒品,而仅因为误认为是毒品,便认定其贩卖毒品,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由此,因为主观上误认而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显然属于主观归罪的情况。张明楷老师所著《刑法的基本立场》对此亦有深入论述,在此推荐大家阅读。

4.紧急时无法律

张越:“紧急时无法律”适用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义务冲突三个刑法概念,其中紧急避险指紧急情况下损害较小法益、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结合《洞穴奇案》中为了其他人能活而杀掉一个人食其血肉的案例,类似的这样的行为是否是紧急避险呢?从是否紧急来看,法官们的争论就提出了四种其他选择;从是否满足法益保护来看,普世价值观和法秩序的观点尚有争议。张明楷老师将其定义为超法规的紧急避险,个人认为是更倾向于在二者中取得平衡。

杨其昱:请允许我对紧急避险的性质作简要补充。如书中所说,紧急避险存在责任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和二分说的观点,其中二分说又作出了“原则上的阻却违法”和“原则上的阻却责任”的划分。若持有责任阻却说,那么这将允许针对紧急避险行为作出正当防卫,显然不妥。若采取违法阻却事由说,这种损害较小的法益从而维护了更大的法益的做法是一种对于违法性的阻却。优越的法益保护原理正是将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

5.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万雨欣:被害人承诺是没有在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即为该情形的格言式概括。在《沉默的真相》中,江阳为换取案件真相,同意且配合张超殴打自己并绳勒自己脖颈。分析之发现,张超可因为得到了江阳的承诺,故而无需为此行为负法律责任。

对“被害人承诺”可分为“一般的被害人承诺”以及“推定的被害人承诺”。前者成立需具备以下要素:1.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财产、名誉、自由均可放弃,但不可损害公共利益。如A语B:“我心情不好,你把我的车烧了。”但A不能让B在天平楼中间为之。对于健康权,我国通说认为可在轻伤的范围内放弃,但生命是不可放弃的,这亦是“刑法家长主义”的体现;2.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和结果有理解能力。比如甲用棒棒糖和未成年人乙换其妈妈的名牌包,乙显然不知承诺意义;3.被害人承诺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承诺的无效或可从本质错误说和法益关系错误说展开;4.承诺必须事前做出;5.不得超出预设范围。

“推定被害人承诺”的限制条件包括:1.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2.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例如一孩童被困于车内,甲为救之而破窗,行为时即可推定父母若知则定同意;3.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其另一部分法益,但所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4.行为所指向的法益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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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其昱:在承诺人需要理解承诺的意义和范围这个问题上,最经常被举出的例子就是有关性同意年龄的规定。在这里,刑法家长主义的合理性得到了一些体现。刑法第236条规定了14岁的性同意年龄,且对于负有照护职责的人来说,与自己所照护的15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不被允许,因为其负有照护职责,与少女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是较为稳固的。举出此例,我们得到:对于单一罪状的承诺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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