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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权_诉讼时效抗辩由谁举证_诉讼时效抗辩谁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由谁举证_诉讼时效抗辩谁提出_诉讼时效抗辩权

文|閤成鑫

案情简介

甲与乙合伙承包一项工程,丙为工程的材料商。丙完成供货后,甲、乙不能及时清偿材料款,于是甲、乙向丙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丙为甲、乙合伙承包的某工程供货,现欠丙材料款10万元,落款日期为2017年6月1日。此后丙未再向甲、乙主张过材料款。2021年6月18日,丙向甲索要10万元材料款,甲同意清偿,但是向丙支付2万元后表示其已无力偿还剩余款项。2022年8月1日,丙起诉甲、乙要求偿还欠付的8万元材料款。

问题:丙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分析:

一、

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

本案中,欠条中并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两份文件,如果合同未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那么出具的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就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首次向债务人首次主张权利时起算。如果欠条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出具的,那么出具欠条将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收到欠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案中,欠条出具的时间为供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之后,欠条的出具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2017年6月1日起重新算。

二、

甲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973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也就是说,各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连带地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本案诉讼时效期间自2017年6月1日开始起算,虽然丙第一次向甲催讨材料款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但2021年6月18日其同意清全部材料款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甲不再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他应当向丙偿还剩余的8万元材料款。

三、

乙是否还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连带债务以及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立法目的均在于保护债权人权利,因此在连带债务法律关系中对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是否具有涉他性的问题上,法律作出了有利于债权人的规定。也就是说一般而言,在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债务人享有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后者不足以对抗前者。

但是这以各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均为完全债务为前提,这是因为在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之时,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并未损害到其他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享有并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债权已成为非完全债权,不具有法院保护的强制力。诉讼时效抗辩权为一种实体权利,该权利的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应由义务人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或者约定的默示方式予以放弃,而不能由其他连带债务人代为放弃而重新苛以连带债务。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除非其他连带债务人同意或者法律有特殊规定诉讼时效抗辩权,否则,一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不应具有涉他性。

本案中,丙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向甲主张权利,在连带债务人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连带债务人乙仍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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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閤成鑫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五部实习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金融学双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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