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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民事执行法实行的时间_强制民事执行法草案_民事强制执行

前言

笔者是一名专注于执行实务的从业者,看过许多执行法草案的专家解读,但是大多都存在专业性过强、术语过多的问题。法律,作为与现实结合紧密的实务性规则,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应该是普适的、简明的、易懂的,能被人民群众所了解且熟知的。本着“让天下没有难执的案子”的初心,笔者想为解决执行难贡献一点自己微薄的力量,所以就想结合自身经历,讲一点大家能听得懂的、接地气的、轻松愉快的法律科普短文,博各位小伙伴们一乐,在此同时如果大家还能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有些许收获,这就算是对笔者最大的肯定了。

嗨~各位亲爱的小伙伴,大家好。

咱们已经开始进入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的讲解,本编共有2章17条,分别是第十五章“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第十六章“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今天咱们继续讲第十六章“行为请求权的执行”,咱们看一下某总公司关于“草案”第十六章的说明“第十六章‘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主要规定了可替代行为、不可替代行为、不作为等的执行方法。其中,为解决实践争议问题,规定对交出未成年子女的执行(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探望权的执行(草案第一百九十五条);为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提升执行效果,建立按日罚款制度,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累计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草案第一百八十八条);建立特殊拘留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草案第一百九十三条)”。

看完了第十六章的说明咱们就差不多清楚了,这一章是讲“行为请求权的执行”,那些不差钱儿的也不差东西的事儿的执行,现在咱们讲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交出未成年子女的执行”,今天这个执行的对象有点特殊,是“未成年子”,要求老赖“交出”,但是如果老赖赖着不交呢,咱们往下看。

我先把条文给小伙伴们列一下,大家先熟悉一下今天要讲解的条文,有个印象,然后听我给您慢慢讲。

“第一百九十四条 执行依据确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当事人抚养,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拒不交出的,除依据前条规定的方法执行外,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该子女领交抚养人。但是,满八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反对的,不得领交。”

今天的条文只有一款,字数不多,内容简单。

笔者会分段分句拆开了给小伙伴们讲解,必须保证每一位小伙伴都能够彻底整清楚,弄明白。

笔者的口号是包教包会,掰开揉碎,妈妈再也不用担心大家的学习。

OK,咱们正式开始今天的条文讲解环节。

今天这一条讲了一个前提条件、两种执行方法和一种例外情况。下面咱们分句讲解。

咱们先来讲一个前提条件,“执行依据确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当事人抚养,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拒不交出的,”这一个条件,与前两天讲的行为的执行类似,也是需要存折等“执行依据”进行详细记载“确定”,只是这个确定的需要履行的义务是因为老赖的不作为产生的,原本的记载是“由”咱们申请人小伙伴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确定的是一个抚养子女的权利,但是,这个时候,“未成年子女”并未跟小伙伴实际居住,而是跟着老赖“或者”老赖的父母亲属等“他人”,这个时候,存折已经生效,但是老赖及“他人”无视存折的效力,“拒不交出”孩子,这种情况,存折确定的小伙伴的抚养权就形同虚设,就必须对老赖予以打击,具体该如何打击,如何执行,咱们往下看。

咱们再来讲两种执行方法,“除依据前条规定的方法执行外,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该子女领交抚养人。”这里讲了两种方法,咱们分别来讲。

第一种方法,“除依据前条规定的方法执行外,”就是“依据”昨天讲的第一百九十三条“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参照除赖之外不能替代的,没赖不行的“特定行为”的执行方法,“责令”老赖主动履行,并且可以对拒不履行赖进行日罚或者累拘。

第二种方法民事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该子女领交抚养人。”这是类似“可替代”,只不过是由某公司来替代“可以”有权力能够 “将该子女”从幼儿园、学校、辅导班“领”出来“交”给小伙伴“抚养人”。

最后咱们讲一种例外情况,“但是,满八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反对的,不得领交。”这种例外,“但是”,是个但书,也是对上一段的补充,是说要尊重具备一定认识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满八周岁的子女”,如果“确表示反对的”,那就是不愿意跟着小伙伴生活,考虑到更有利于小朋友的健康成长,那就不能勉强,就“不得领交”,而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也不适宜再“责令”老赖。

可能会有小伙伴问了,既然小朋友不愿意跟着小伙伴生活,既“不得领交”,又不适宜“责令”,这个案子该如何执行呢?笔者个人揣测需要终结执行。后续处理,也许可以由出具存折部对出具的存折再审慎审查,看看小朋友个人的真实意愿,毕竟要本着更有利于小朋友的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

哦了,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就讲到这里了。

明天咱们继续讲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的章节的讲解,第十六章“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看看那些不差钱儿的也不差东西的事儿又该如何“执行”,各位小伙伴敬请期待吧。

随着讲解的深入,之前反复讲过的知识点笔者就不再反复车轱辘话去说了,建议小伙伴们一定抽空看看笔者之前的文章。

预计今年下旬咱们会讲完草案的全部内容,笔者是信心满满,而且越写越有感觉,相信接下来的条文讲解会更精彩。

笔者希望还没有读过笔者之前文章的小伙伴们一定要去读一读,这样能对执行有一个全面认识,今后学习执行法律才会更轻松。

今天的科普小文就讲到这里了。未来的日子里,笔者会更加努力,笔耕不辍,跟着卓建大家庭一起成长。各位亲爱的小伙伴,咱们明天见,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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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范炜炜

广东卓建(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民事强制执行_强制民事执行法实行的时间_强制民事执行法草案

范炜炜律师,曾在某基层法院度过了十六年的时光,一半青春在执行,负责过执行实施、执行异议、执行信访等多项工作,拥有丰富的执行实务经验民事强制执行,现为广东卓建(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强制执行中心主任,擅长处理各类执行疑难杂案,专注于执行领域,理想是成为中国最好的执行律师,建立一流的执行团队,让天下没有难执的案子。

作者 | 范炜炜

审核、校对| 卓建传媒社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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