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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般而言,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当事人不服,会提起再审,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再审过一次之后,当事人程序救济权利的唯一途径就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但是,当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申请人作为申诉人向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结果会如何?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被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随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相关案例:

案例:冼建文、朱荣光等与韶关市浈江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余建新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粤02民再2号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关于“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的抗诉申请,应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诉人的再审申请明显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故抗诉机关对本案提出抗诉,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上述规定相悖。综上,鉴于抗诉机关对本案提出的抗诉,违反相关程序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类似案例:(2019)皖11民抗7号、(2015)浙甬民抗字第3号。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律师分析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不服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之后申请再审,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将以“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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