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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

北京破产法庭首案个别债权人行使知情权

2019年4月23日,北京破产法庭首案债权人中航北方资产经营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资产公司),在破产管理人的积极配合下,查阅了债务人中国航空机载设备总公司的相关资料。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北方资产公司即以债权人身份向破产管理人提出查阅中国航空机载设备总公司相关资料的申请,查阅内容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笔录及决议、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情况调查报告、债务人财务资料等。上述资料部分由管理人接收,部分存入北京破产法庭案卷卷宗,为方便债权人行使知情权,最终确定债权人在北京破产法庭管理人工作室查阅上述资料。当天,管理人及法官助理按照债权人事先提交的查阅申请准备相关资料,债权人在详细查阅后表示,其根据企业需要已详尽了解有关情况,此次查阅将为其下一步进行决策提供有效信息。

知情权对单个债权人来说至关重要,是债权人了解案件情况、行使表决权以至最终实现公平受偿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也是确保管理人在债权人监督下依法履职,以及实现破产程序公开透明的重要保障。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赋予个别债权人行使知情权的法定权利,为债权人根据自身需求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债务人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提供了渠道,同时规定了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时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切实解决实践中债权人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债权人适当决策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提高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奠定基础,对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质效具有积极作用。

原文出处:《北京时间》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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