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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代理一个一个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发生工伤,起诉用人单位,一审法院支持员工的诉讼请求,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因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工伤待遇差额,二审维持原判。代理人只能申请再审,再审时,达成协议下,有用人单位承担损失70%,员工承担损失30%,后撤诉。
单位申请再审的主要依据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申2599号观点,当事人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无法律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缴纳或者补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其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差额的,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处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审理。
代理人查阅其他省份的规定如下:
1、《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4.《吉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5.《湖南省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6.《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7、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职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代理人检索裁判文书网,主要观点如下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再84号民 事 判 决 书,认为支持用人单位补足工伤待遇差额。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1348号民 事 裁 定 书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裁定驳回。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民终114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或者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
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终2551号民 事 裁 定 书,认为未足额缴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涉及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否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当事人诉请不属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5、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5639号民 事 判 决 书,认为由用人单位补足工伤待遇差额无法律依据。
6、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民终429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一种观点:对于已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另外一种观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照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如因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导致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问题,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工伤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及案例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缴纳或者补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其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差额的,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处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审理。
2、2021年6月28日做出的(2021)最高法民申2599号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本案中,主张应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差额,不符合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很明确,当事人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工伤待遇差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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