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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索赔概述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逐步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规范化步伐明显加快。对于想在工程中盈利的企业来说,索赔工作十分关键。

(一)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二)索赔的性质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索赔是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索赔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可以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也可能是任何第三方行为所导致。

(三)索赔的特征

作为一种补偿要求,索赔具有下列特征:

(1)索赔发生在有实际经济损失的前提下;

(2)当事人在合同中或根据法律及惯例,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有约定;

(3)经济损失的责任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在合同中规定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

(四)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同时具备):

(1)对照合同,已产生承包人项目成本的额外增加,或工期损失;

(2)按照合同约定,成本额外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的程序和时间,向相关人员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五)合同索赔的起因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很多的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风险分担不均。这是国际工程承包行业受”买方市场”现状制约这一客观现实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只有通过施工索赔来适度地减少风险,弥补各种风险引起的损失。

(2)施工条件变化。工程施工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如地下水、断层、溶洞、地下文物遗址等。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因此施工条件的异常变化必然会引起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中所列工程量的15%以上时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况,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不应承担的损失。

(4)业主违约。指业主未按规定为承包商施工提供条件,未按规定时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工程师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纸、指令或批复,或者由于业主坚持指定分包商等。

(六)合同索赔的处理原则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同时也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惯例等。当需要进行索赔时,必须详细了解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

(七)合同索赔费用

索赔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现场管理费、利息等。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

(1)实际费用法。索赔的金额以承包人为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

(2)总费用法。具体公式为:索赔金额=工程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完成工程的实际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不该索赔。

(3)修正的总费用法。具体公式为: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修正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了修正: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

合同索赔是一项复杂、细致的系统性工作,它虽然体现在工程建设的投资事后控制中,但却源于工程建设的事前控制,源于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对风险的识别、风险的评价以及风险对策组合的决策。索赔的健康开展对于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项目合同索赔管理办法

(一)索赔的主要内容

索赔主要包括以下导致项目实施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的事项:

(1)施工图量差;

(2)变更设计及因变更设计导致合同单价不适用;

(3)政策性调整;

(4)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延误提供图纸、施工场地、通道、水电管线、测绘资料或下达指令;

(5)供应商供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不合格;

(6)不可抗力;

(7)不可预见的障碍物或自然条件(如施工环境、气候、水文、地质等)变化,超出招标文件提供资料的范围;

(8)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提供错误的放线资料或错误的设计图纸;

(9)监理工程师或业主要求额外的钻探研究、各种试验、检查等;

(10)在工程现场发现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等而必须采取的保护措施;

(11)剥开已完工程任一部分并使该部分恢复原状,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

(12)因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失误所引起的暂停施工、减缓施工进度或业主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

(13)恢复非项目部原因导致的工程损害;

(14)工程实际造价的增减超出合同规定的有效合同价的百分比部分;

(15)人工、材料价格及其他因素的涨落、后继立法变更、货币汇兑限制等;

(16)业主延迟付款的利息以及业主延迟付款导致的停工或缓工;

(17)业主延迟验收或延迟结算;

(18)以固定总价承包的工程项目,非项目部责任使总包价增加的费用;

(19)保险索赔,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索赔,还包括由项目部投保的机械设备险和特殊工种及高空水上作业人员安全保险等的索赔;

(20)终止合同,因非自身责任引起的合同终止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21)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索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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