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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19〕38号)明确信用记录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那么,信用记录谁来查?怎么查?去哪儿查?
1.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
答:不可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审查阶段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 . gov. cn)、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信用记录查询,而供应商投标时查询的信息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时查询的信息截止时间并不一致,可能会出现查询信息不充分的情况。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2.投标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的相关内容在哪个环节审查?
答:在开标结束后进行。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供应商的信用查询渠道有哪些?可以提前获知吗?
答:常用查询渠道有:“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判决文书网等。供应商的信用查询渠道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4.天眼查、企查查可以作为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吗?
供应商指定网站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但在非指定网站中查到有处罚记录,能否作为认定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答: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应当通过指定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天眼查、企查查等非指定网站不可作为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以上问答来自《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可扫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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