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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23赛季亚洲足球冠军联赛附加赛结束,作为目前中超排名第一本赛季夺冠几成定局的上海海港队却意外主场不敌来自泰国联赛实力平平的巴吞联,惨遭淘汰,本来8月22日是“七夕节”,由于已经主场阔别亚冠赛事已久,那天在上海有超过1.5万人放弃过节,选择前往地理位置相对偏僻的上汽浦东足球场度过这“难忘的一晚”,这结局出乎所有人意料之外,确实难忘,更难忘的是,海港老队员,自家青训被誉为崇明五虎之一的蔡慧康却在朋友圈发表了如下不当言论:
一句看似调侃实则满满的都是恶意的内涵“不支持他的上港球迷是狗”的话引爆了球迷的愤怒和不满,对于球迷来说,他们一直是支持和热爱自己所追随的球队的,他们在球场上为球员们呐喊助威,在胜利时与球员们分享喜悦,在失败时给予鼓励和支持。然而,这次蔡慧康的言论无疑是对球迷们极其不尊重,深深伤害了球迷,他们感受到了来自自己偶像的嘲讽,球迷们对于球队的支持是无私的,他们并不期望回报,每场比赛无论是电视机前还是遥远的现场,他们都是付出了自己的时间和真心去支持去热爱,但是蔡慧康的言论伤害了球迷们的心,上港不少死忠球迷已经开始自嘲自己当了十多年的“修电灯泡的狗”,他们开始思考自己的付出是否值得,是否还应该继续支持这个球队。
任何事情的发生都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虽然有一说一,作为公民,蔡慧康确实拥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和自由,但是他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一言一行显然是需要思考和审视的,笔者作为体育行业的律师,其实是知道大部分足球俱乐部和球员签署的工作合同中是存在相关约束的,比如这就是本律师之前给某家俱乐部草拟的工作合同中的条款:
“乙方(球员)应在公共场合努力保持自身形象和维护对方正面积极的公众形象,不得在任何场合做出有损于甲方(俱乐部)、甲方球迷、比赛对手及对手球迷,中国足协、联赛管理机构和中国足球声誉的行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网络、社交平台、公开渠道发表关于甲方内部事务,或者中国足协和/或联赛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公开评论的言论。”
“乙方应严格约束自己的比赛和训练场下个人生活,为社会传递正能量,为青少年树立榜样作用,如果存在包括但不限于醉驾、酒驾、故意违反交通法规、赌博、吸毒、嫖娼等不当行为或违反其他公序良俗行为的,给予甲方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有权无条件单方面与乙方解除工作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一般情况下球员和俱乐部的工作合同中的类似规定都未与我国法律相冲突,属于企业意思自治范畴,但是不违法也得探讨合理性以及程度问题,这也是劳资纠纷一般复杂的原因所在,当然笔者毕竟是律师,不确定海港俱乐部的合同条款以及规章制度是否有相关约束,无法以事实为依据展开说体育评论,因此这个事儿仅限探讨并发表个人观点,不针对上港俱乐部,我们就假设上港俱乐部的工作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有类似的约束,蔡慧康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损害俱乐部品牌形象,是否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仍然不可能有明晰准确的认定,因为这个依然是一个很主观的标准,虽然笔者看来,这个事情迅速发酵,甚至可能已经被翻译成各国语言在各国报道,让上港品牌蒙羞,甚至让整个中国足球蒙羞,确实挺严重的,但是笔者的观点是否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普世性观点呢,这个有待商榷,正因为标准不明,尺度不明,因此真的出现法律纠纷还是需要相应证据证明其品牌受到严重损害的程度是否达到了“严重损害”,而且这还需要说服裁判者认同该观点,并不是容易的事情,由此来看,法律角度这个事情还是有一定空间可以探讨。
但是让笔者更为感到震惊的是,至今为止笔者只等来了蔡慧康一句轻飘飘的向全国球迷道歉(关全国球迷啥事,你伤害的是上港的死忠球迷的心),而且昨晚和河南队的中超比赛蔡慧康依然首发出场,甚至还在谢场的时候拒绝向上港的远征军球迷进一步诚恳道歉,未来可以想象得到蔡慧康在上港的主力位置依然稳如泰山,实在让笔者感到意想不到的就是上港俱乐部这次居然真的完全无视了自己的死忠球迷,也没有认为蔡慧康的行为有任何不妥甚至可能涉嫌严重违规或违约。因为连上港俱乐部都没有任何表态,所以笔者觉得讨论这个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更像是个笑话,所以今天干脆不聊法律,就聊足球文化和球迷文化问题。
资本面前,球迷真的不重要吗
足球俱乐部到底应该是一种怎样的存在?
球迷有权利对俱乐部指指点点吗?
诚然在中国,由于足球产业发展的极度畸形,球迷的消费力市场无法真正影响到球队的生存和经营,在缺乏足球文化根基的中国,很多球迷都认为“你应该对球队感恩戴德,没他们的投入就没有战绩,你不可能成为他们的球迷的”,而有人认为自己是球迷,就有资格进行监督和批评,也有人认为,球迷只是普通消费者,只是“付费观众”,可以选择消费或不消费,无权对投资者的决定指指点点,不爱看滚蛋,这种观点也似乎很符合一般的商业逻辑,这些观点孰对孰错本文不做评价,因为都有一定道理。
但是既然今天发生了这种资本公然凌驾球迷之上的重大事件,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讨论一下这个问题了,足球俱乐部到底应该是一种怎样的存在?笔者的观点是,足球俱乐部始终是一个具备强大公共和社会属性的存在,而不仅仅是资本裹挟之下的提线木偶。
足球理应具备强大的公共属性,国外很多球队早已成为所在城市的象征和名片,而上港所在的上海市也早已把上港和申花两支球队的形象多次展示在上海市的宣传片以及一些纪录片中,视为城市象征和城市骄傲,上海人(哪怕不看球的)大多都以自己拥有两支中国顶级强队而感到自豪,共同的地域属性和社会属性是基于“共同体”意识而产生的,正是这种认同感将我们聚在了一起成为死忠球迷体育评论,世界上任何一个持久存在的职业俱乐部都无法脱离“共同体”的搭建,球迷就是共同体的基础,这可能才是足球的灵魂,甚至往夸张里说,这是体育精神的内核。正因为如此,球迷都是非常忠诚的,是具有一定情感的,这份情感也是俱乐部的存在基础,球迷忠诚度、热情程度的渲染也是俱乐部本身品牌价值的体现,因此简单把球迷比喻成消费者未免过于狭隘,而将娱乐圈的那种粉丝经济等同于球迷经济则也是对于球队公共属性的侮辱。
一个足球俱乐部需要有一个运作正常的生态圈,一支球队,一座城市和这个城市的球迷,是俱乐部的顾客、消费者、支持者,虽然当前在中国足球的环境下,球迷的消费很难真正盘活一个俱乐部的运营和生存,但是并不代表球迷就不是俱乐部的根基,某种意义上俱乐部和他们依然是依存关系,如果没有了这些球迷,俱乐部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什么都不是。
在意大利,当地城市的球队地位不亚于其所在城市的地标建筑和文物古迹,之前笔者通过体坛周报的意大利足球专家王勤伯的其他文章了解到,意大利有一个关于足球俱乐部是“城市遗产”的立法,正是依据这个法案,哪怕是佛罗伦萨、那不勒斯、帕尔马这些早年的豪强被迫破产后,他们依然可以以象征性的价格“购回”队名等属于原俱乐部的“遗产”,并且把原俱乐部过去赢得的历史荣誉归到自己头上,“城市遗产”其实就是对球队的感情、荣誉乃至利益的这些“无形资产”的保护,一个城市的足球俱乐部在某种程度上是这个城市的“共同财产”,是属于这座城市的荣耀,不是隶属于某个资本财团。
作者简介
丁涛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涛律师,卓建文娱体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市律协体育与户外运动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中韩文化与法律交流中心委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体育产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电子竞技行业协会法务委员,丁涛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英国纽卡斯尔大学,长期深耕资本市场与娱乐文化体育产业法律服务,私募基金、公司股权投融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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